經濟日報社論/民營金融機構應納入揭弊者保護範圍
去年12月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揭弊法)」,早在2017年9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書中,已經建議要研訂,在經過七年四個月後終於完成立法。值得肯定並支持,但法律適用範圍限於公部門與泛公部門,使得揭弊法的保護範圍,仍有不足。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所稱弊案,是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受政府控制之事業或機構之人員,涉有犯罪或違法行為,與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者。公部門是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泛公部門是指受政府控制之事業或機構,包括:銓敘部公告的政府暨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或財業務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由於公部門有相對嚴謹的法規與監督機制,過去許多弊案是發生於泛公部門,屬於灰色地帶,因此將其納入揭弊法的範圍,確實合理。
揭弊法未納入民營部門,主要理由是其相對未使用公共資源,以及考量中小企業資源有限無法執行相關措施,因而採取的權衡結果。這樣的思維,主因是民營部門相對未使用公共資源,但也產生盲點,亦即未將吸收「全體國民」之存款、保費、投資之民營金融機構納入,如此會發生揭弊者保護程度不一致的現象。
民營金融機構管理全體國民大部分資金,其使用公共資源的程度,高於公營、泛公營金融機構;萬一出事,對國家的衝擊也相當大。再者,金融機構股東權益占其資產低於10%,因此以控制股東身分屬於公營、泛公營就納入揭弊者保護範圍,其餘就不納入,並非公允。目前揭弊法將台灣金控等公營事業及其從屬公司,以及兆豐、第一、華南、合庫等金控與彰銀等銀行,及它們從屬公司等泛公營機構納入適用範圍;然而國泰、富邦、中信等民營金控及其所屬公司,以及其他銀行、保險、證券等民營金融機構,皆未納入。
雖然金管會已經實行揭弊者保護制度,然而其法律位階僅是「金融業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金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事件獎勵要點」,對揭弊者的保護措施,未如揭弊法來得嚴謹與充足。揭弊法對公益揭弊者的保護措施,有著法律基礎、且周延的措施。首先,在揭弊者身分的保密方面,無故洩露者,具有公務員身分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揭弊者得請求以代號製作筆錄或文件,並遮隱其姓名與個人資料。
其次,在揭弊者工作的保障方面,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個人,不得對揭弊者、配合弊案之調查或擔任證人、拒絕參與弊案者,採行對其不利之措施,包括:職務、考績、薪資福利、工作條件等方面。違反者,具公務員身分依公務員懲戒法、考績法及相關法規懲處;非公務員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再者,對揭弊者人身安全的保障,在符合證人保護法要件者,得對揭弊人及其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施以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而在反報復條款方面,若意圖妨害或報復揭弊者,而向揭弊者及其親屬實施犯罪行為者,加重其刑責至二分之一。更進一步,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獎金發給之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並訂有下限。
基於民營金融機構也是吸收全體國民的資金,以及揭弊法對揭弊者的保護之法律位階較高、措施較為充足,因此我們建議立法院能夠再修改法律,民營金融機構納入揭弊者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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