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柯文哲案的法學驚奇,司法人權的照妖鏡
柯文哲案從偵查到起訴,法院該不該續押,創下許多法學的驚奇。偵查過程屢遭綠媒和名嘴以連續劇式爆料公審,檢方起訴後堅持續押,高院撤銷交保的理由一審合議庭聽命行事,包括高院法官見解髮夾彎,在在展現「反司法改革」的走向。不僅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都成笑話,法官的角色翻轉更令人喟嘆。
綠營高官和法律人過去最常批評司法公信的問題是:「院檢一家親」,在法庭上「二打一」,對被告不公平。審檢分隸,法官獨立審判,而非在起訴後接棒調查,都是數十年來我國推動司改的核心概念。蔡英文時代,為避免民眾混淆法院與地檢署,司改國是會議還要求全國檢察署的名稱去掉「法院」二字,就是要讓法官、檢察官各自的角色區分更清楚。
但這些理念與精神,在柯文哲案中全都出現大倒退。北院在北檢起訴後的首度交保裁定中說,依刑訴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法院並無接續檢察官舉證責任再調查證據的義務。這原本是正確的,後來卻節節敗退。
以鄭文燦案為例,桃園地院裁定交保並明言:檢察官偵查完備後起訴,清楚指出鄭文燦涉犯罪嫌的範圍,提出相當的證據佐證;後續法院審理就算共犯或證人證詞翻異,也屬於證據力的判斷問題。北院在首次交保裁定中說,重要證人都在偵查中具結證述,被告供述及證人證述是否可採,是法官判斷證據取捨的認定問題,沒有羈押必要。鄭文燦遭起訴後,桃檢並未堅持非押他不可;但北檢對柯文哲,態度卻截然不同。
利用羈押保全證據,是檢察官偵查時的一大利器。但起訴之後,接棒蒐證並非法官該扮演的角色與任務,這已是近年國內法院的主流見解。法官不告不理,公平檢視檢、辯雙方證據,更是司法改革強調的獨立法院定位。但這些理念,一遇到柯案,卻全遭扭曲。
撤銷柯文哲交保裁定的高院審判長謝靜慧曾主張,審判法官若幫檢方以勾串為由繼續羈押被告,不僅是接棒偵查,等於延續以往遭詬病的「職權調查主義」司法文化,違反公平法院原則,也是對檢察官偵查不力的嘲諷。但這次遇到柯案,她卻以柯文哲可輕易利用通訊軟體進行串證為由,指責地院交保的裁定有問題。若以她的標準,全國所有未收押的被告是否都該重新檢討?
北院法官還當庭問檢察官:要押到什麼時候,檢方才能接受?這種場景,讓法界人士傻眼。法官審理的,就是檢察官起訴的範圍,豈能為了檢方追查案件之便而羈押被告?法官後來裁定羈押的理由中,直接點出基於尊重審級制度,並考量檢察官抗告提出關於羈押必要性之事證;此舉,更被法律人嘲諷,原來現在不只「檢察一體」,竟還有「法官一體」!
被視為關鍵因素的「橘子」許芷瑜,被檢方形塑為柯文哲貪贓枉法的重要角色,受柯P指示潛逃海外。檢方認為,許芷瑜曾多次處理柯收受的現金,兩人可能勾串;但這些錢是否政治獻金仍有疑問。若「橘子」因為不信任司法不願返台,難道可因此永久關押柯文哲?
柯案的司法手段和過程,直如一面照妖鏡。過去「人權律師」最常抨擊的偵查大公開、程序不正義、把傳言當證據、院檢一家親等,如今在柯文哲身上完全套用。問題是,那些「人權律師」掌權後,卻對今天的情況卻噤聲不語。當司法人權可以隨時變臉、標準因人而異,司法公信力怎能不跌落谷底?司法的獨立超然還如何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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