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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揆別哭窮 還有協助金
最近立院藍白黨團通力合作通過了財劃法修正案,同時刪減中央政府總預算,大幅縮減中央可支配財源及政府支出規模。少數執政的卓揆於是情勒哭窮,甚至揚言預算刪多少,建設就會少多少。實際上,卓揆如果認為財劃法修正讓地方太富、中央太窮,完全可以依照財劃法規定向地方收取「協助金」,大可不必挑動社會對立。
首先,依照財劃法第卅三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後段,賦予「上級政府向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收取協助金的權限。其次,於法制作業上,中央政府發放地方補助款,還需歷經一段法制作業後制定補助辦法;而協助金,在目前缺乏明文規範之下,中央政府完全可憑一紙函令收取。
再者,既然中央對地方有協助金收取權,如果地方政府不服,實際上也將因大法官提名程序延宕,導致地方救濟的困難。
如上說明,現行協助金收取方式過於空泛,令上級政府權力過大,下級地方政府難以制衡。因此建議:
第一,制定裁量性行政規則,中央政府明定協助金的收取時機、發動條件及收取數額,除達成行政自我規制之外,亦使下級地方政府有預見可能,不致造成中央對地方的突襲。
第二,立院應檢討協助金的收取範圍,讓相關法規更細緻化,並落實成為具體可運作的機制。否則依目前財劃法及地方制度法,將導致中央政府得藉由協助金的名義對地方政府橫徵暴斂。
第三,協助金應作為財政資源分配不均的衡平機制,在財劃法修正案通過施行後,如果地方政府因財源過多造成鋪張浪費,中央政府可藉由協助金調控。
綜上所述,協助金作為財政工具之一,法制上亦賦予協助金容許性。卓揆與其每天情勒哭窮,倒不如認真評估收取協助金的可行性;完善協助金收取制度,讓財政運作更上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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