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憲法看亞亞案 3大問題須釐清
陸配「亞亞」經移民署以「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為由,廢止其依親居留許可並限期離境,引發社會兩極化之政治反應。此案其實可從憲法角度分析之,本文謹列出各項問題供大眾討論。
首先是中華民國憲法有無保護「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含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只有第七條之主詞是「中華民國人民」,第八條至第廿二條之主詞則均是「人民」(the people),應作何種解釋?
在亞亞可以主張我國憲法保障之假設前提下,問題便進入移民署廢止居留的合憲性問題。
第一個要確定的是,這個行政處分是「處罰」性質,還是「管理」性質?它是行政機關對言論內容的直接評價,還是僅因入出境管理而間接影響到言論自由?
如果是前者(處罰),才須討論是否構成「事先箝制」,並進入「贊同武統」是否應列為「不受保護之言論」之問題。如果是後者(管理),則必須探究移民署在作出廢止居留許可之決定時,是「內容中立」?還是「基於內容」?如果是後者,那就要滿足二個要件才能通過憲法的嚴格檢視:一、別無其他更少之侵犯人民權益方式。二、為了要維護政府之迫切需要的利益。
關於有無其他較少侵害方式,牽涉到的就是比例原則。現行法只有廢止與不廢止之選項,移民署能否透過行政契約方式(含切結書)來替代僵硬的「全有或全無」的行政處分?而關於政府之迫切需要,「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的條文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其中之「社會安定」內涵為何?與國家安全有何不同?散播不受歡迎的言論、挑起社會對立,是否屬於「危害社會安定」?
至此,又涉及另一個憲法層次的問題,即有關「非本國人」入出境之管制,其行政裁量權有無特殊性?美國憲法有一理論稱為「全權學說」,即某些國家權力係專屬於某人或某一機構,除非完全濫用,法院並不作嚴格的司法審查。其中最明顯之例,即為總統之特赦與移民署對外國人之管制。我國移民署對於入出境與居留管制之行政裁量權空間,有無大於一般之行政處分?法院得予干預之程度為何?亦會成為爭點。
「亞亞案」涉及統獨對立甚或兩國論的敏感問題,很難理性討論。但基於法治國的理念,與其用政治意識形態來處理爭議,不如交由中立的司法來一錘定音。此案應會進入行政訴訟及憲法訴訟,期盼法庭內有精彩辯論與智慧火花出現,讓法院作出公正判決來定分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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