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快評】總統不宜推罷免 大法官為何不敢說真相?

立法院日前審查大法官人事案,立委柯志恩質詢,大法官被提名人陳慈陽曾說,「美國總統叫國會議長下台是憲政災難」,總統若藉由大罷免換掉立法院長,是否憲政災難?陳慈陽答詢表示,總統身分的確不適宜,但以個人身分則有其言論自由。立委葛如鈞感嘆,「明日陳大法官打臉昨日陳教授」,如果連大法官都不能捍衛憲政分際,這才是最大的憲政災難。
就法論法,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第11條明文提及,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本章的主體是人民,意指憲法要保障一般人民不會因為個人的言論,而遭受政府公權力的侵害;憲法第四章規範總統的地位、職權、選舉與職務代行等事項,第35條即指出,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既有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也有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任免文武官員之權,這是人民賦予國家元首的特權。
換言之,總統在憲法中沒有所謂的個人身分,在行使憲政職權期間,「總統就是總統,沒有第二種身分」,他既不是基層勞工、也不是一般公務員;古有云,「君無戲言、一言九鼎」,一國之君的所有言行都代表國家主權、法律大典等無上權力,動見觀瞻,如果總統有個人身分可以說話如兒戲,小則社會動盪、大則國際紛爭。
此外,憲法第44條更賦予總統具有「公道伯」的至高地位,對於五院院際爭執,除了憲法有規定之外,總統得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這把憲法「尚方寶劍」說明,總統不是喬家大院的慣老闆,而是維持國家穩定、政局平和的大家長,德高望重才能協調或擺平紛爭,如果德不配位要如何讓社會大眾心服口服?
民進黨當家鬧事,朝野互信一場空。當總統自已就是肇事者,甚至推動大罷免要換掉立法院長,未來如何維持憲法調和鼎鼐的天平?在野黨缺席總統府安排的國安簡報,擺明朝野互不信賴,明知這是執政黨的陽謀,誰還會傻傻出席總統府的「鴻門宴」?
團結國家是總統的最大職責,豈能上班喊團結、下班推罷免,賴總統不只是個人身分、根本是政治分身術,「人前手牽手、人後下毒手」;賴總統推動大罷免時是政黨主席、罷免開講又是下班個人言論,當團結變成分化的工具,這個國家會團結才奇怪。
賴總統的「團結十講」,結果讓社會「一團心結」,甚至愈講愈死結,即使總統府暫停踩煞車,但心結還是沒有打開;大罷免震盪政局,國家無法長治久安,因為賴總統是以民進黨主席的視角領導台灣,如果司法只會附和總統、曲解憲法,這樣的大法官跟錦衣衛有何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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