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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有錢人」迷思769》保戶對保險公司提訴訟 必要性醫療、需經過6個月治療引衝突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一直以來,就有不少保戶及業務員,對於保險公司的「決定不理賠」,存有非常多的質疑與不滿,進而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或甚至是法院,提起評議及訴訟。

保險是否理賠看2大重點

4月9日,筆者參加了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所舉辦的一場,有關壽險理賠爭議的「案例研討會」。從評議中心評議主任委員兼總經理羅俊瑋,以及三位評議委員—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李志峰、淡江大學風管與保險系教授何佳玲,以及政大風管與保險系陳俊元(依姓名筆劃順序)的回答中,筆者提取了兩個,與評議中心決議「是否理賠」,甚至是「保險制度存在的目的,以及不同種類保險的功能」等,非常值得民眾了解的「保險理賠」重點,供讀者們參考。

這兩個重點,一是有關「必要性醫療」的認定;其二,則是有關失能保險金給付認定「需經過6個月治療」的爭論。這兩類型,可以說是近年來,保戶(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爭論並產生衝突的最大宗。

首先,在「必要性醫療」爭議上。依評議中心的資料來看,「必要性醫療」是去(2024)年壽險業理賠類的爭議類型中,佔比最高(20.46%)的一類。而其爭論主要在於:評議委員到底是依中心所聘醫療顧問,或是被保險人主治醫師意見為主?

對此,羅俊瑋不忘澄清,一般民眾會認為,當主治醫師與一般醫師看法不同時,應該以主治醫師的意見為主。但是就他觀察,不論是評議中心或法院的見解,都是以「一般醫師」的看法,而非「主治醫師」的看法為準。

然而,也許有不少民眾會心生質疑:不論是評議或理賠,不都應該根據主治醫師,而不是顧問醫師的看法嗎?因為,只有主治醫師,最了解被保險人個人的狀況。至於非主治的顧問醫師,怎麼可能更了解當事人?

以禾馨醫院詐保為例

對此,坦承現實社會是「不完美」的,且已擔任8年評議中心委員的李志峰,就以「禾馨醫院詐保」案,解釋保險公司之所以會挑戰主治醫師想法、評議中心選擇不採用「主治醫師」說,而採用「一般醫療客觀標準」說的理由。

李志峰再三強調,依照契約,保險公司會賠給被保險人的依據,應該是「正規且有必要的醫療」。「假設醫療『沒有必要』,你要保險公司去賠,到最後會怎樣?就是用誠實保戶的保費,去補貼了那些沒有必要醫療的保戶。這樣對整個保險制度,是非常不利的」,他說。

陳俊元也認為,相對於法院,評議中心是站在更前面的階段,處理更初步的案件。所以,遇到案件不符合醫療常規的情形,也更為頻繁。因此,採取比較客觀的判斷標準,有助於維護保險制度的精神。

何佳玲坦言,主治醫師當然有其的判斷,但事實上應該是:「這些同樣背景及專業的醫師,在相同的狀況(類似的情景)之下,一般會採取的方法(醫療)」才會比較客觀。

她進一步表示,不管是前面提到的「禾馨詐保」案,或是最近很熱門的PRP(platelet-rich plasma,又稱高濃度血小板血漿,屬於增生治療的一種)理賠給付,都會牽涉到一個重要問題是:保費的收取,跟理賠狀況密切相關。她不忘提醒民眾:「假設未來向保戶收取的保費,可能因為理賠過多而調漲。那不就破壞了,當初這張保單設計出來的原意」?

而羅俊瑋也進一步補充說明,「主治醫師推薦的自費項目是否該賠」必須看是否有醫療之必要性,以及這個保險當初設計的目的為何?他認為評議中心委員會從醫療必要性,與「在給付項目方面,是否有『對價平衡』的概念在其中」為考量。如果有,那保單就該進行給付。但假設在保單設計時,就沒有考慮到某一給付狀況,自然就很難認定為「該給付」。

失能險與殘扶險的狀態認定

其次,是與爭議較多的「失能狀態認定,必須經過6個月的治療」上。座談會中,曾提到一個申請評議的案例是:被保險人投保失能險,11月確診為癌症三期、12月進行內部臟器的切除手術,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理由是:符合失能給付表第6-2-1項「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的第九級失能,並成功向保險公司申請到失能理賠金。

隔年6月,被保險人再依診斷證明書「因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顧」,並依失能給付表第6-1-1項第一級失能程度,並申請給付失能保險理賠金,卻遭到保險公司拒賠。

評議中心審理之後,評議委員們依照專業醫療顧問的意見—「儘管被保險人的體況,已達相當於失能給付表第6-1-1項第一級失能程度。但被保險人當時已是癌症末期,且任何治療都無法期待療效,並且在當年8月身故。所以被保險身故前的體況,很難認定屬於『症狀固定』的失能狀態,而只是『治療無效,終至死亡過程中的最後狀態』」,而認定申請評議的人「無理由」。

坦言「關於這個問題,評議中心的委員們,已經對此討論很多次」的李志峰認為,保戶在買這個保險(不論是殘扶或失能險)時,應該要回想到它所提供保障的原意。「如果當事人在很短暫的時間內就死亡,就不是殘扶或失能險,所要提供的保障。因為,失能及殘扶險所要提供的保障,是被保險人因為生了重病,或是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導致器官功能上的嚴重損害及缺失,導致當事人無法像正常人一樣生活,但是,當事人卻是「活的很辛苦」,需要很多人及醫療上的輔助,而由此保險,提供相關的保障」,他再三解釋。

另外,陳俊元也補充,關於失能的「立即可判定」,一般實務上是指「截肢、器官切除等客觀上明顯可見的狀況,如果是內部器官的惡化,就比較少用此來認定,而回歸症狀是否已有固定的判斷」。而這,也值得廣大保戶們了解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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