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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韓國女團「NewJeans」談商標特性、著名商標的認定與音樂產業應可受到哪些智慧財產權法的保護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陳秉訓/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韓國人氣女團NEWJEANS(下稱女團)在2024年與經紀公司發生衝突,並於同年11月29日對外聲稱已與經紀公司解約。但有趣的是,她們截至2024年12月時仍以「NEWJEANS」的團名繼續參與日本電視節目並參加東京華納兄弟哈利波特影城的宣傳等具規劃性的表演活動[1]。值得關注的是,「NEWJEANS」的團名至今也還未在台灣申請商標(檢索日:2025年1月3日)。本文意在介紹團名「NEWJEANS」在商標相關規範上代表的意義,以及是否能被認定為「著名商標」?音樂產業能否受到相關規範保護?等議題進行深度剖析。

商標權之意義

與音樂產業有關的盜版行為包括發行盜版音樂之光碟業者、提供免費音樂下載的網路經營者、演唱會場旁的攤販、未經同意的代言活動等。該些行為牽涉商業活動,因此會涉及表演者「人名」或「團名」的陳述或使用。並且行為人有將商品或服務與「人名」或「團名」相關連,以致其產生使用「人名」或「團名」商標之問題,即有違反《商標法》第68條之疑慮。

由於商標權侵害涉及商品或服務之類別差異比對,「人名」或「團名」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應更多元。除了唱片或單曲音樂外,流行音樂產業的獲利方式還以販售周邊商品(服飾、文具、玩具等)以及為商品代言或拍攝廣告為主。故當申請這類商標時,應指定相關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並且在未來隨著周邊商品的變化和代言的類型多元化而繼續申請商標以增加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識別性之挑戰

商標制度在保護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等來源之正確性。文字或圖案如達到識別性,則可取得商標註冊。代表表演者的圖案可取得商標權。表演者的人名或團體名稱本身雖也是商標的標的物,其卻可能因性質關係而無法取得商標註冊。

「NewJeans」的識別性分析方法可參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財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判決,其將系爭商標「FASTSIC」拆解成「FAST」與「SIC」等二部分來解釋,指前者為「高速、快速」而後者為「SiC/碳化矽」。該案搭配「FASTSIC」所指定的第9類商品(例如晶圓製造、封裝而成之上游半導體零組件等),而認為「FASTSIC」不具識別性。以「NewJeans」為例,可拆解成「New」(新的)和「Jeans」(牛仔褲)。若主張應以八個英文字母整體觀之而自成一新創字,顯然不符合商標申請人的使用型態,因為女團成員自我介紹時會讀「new-jeans」。因此,拆解分析應屬合理。

「New」和「Jeans」都是一般的詞彙而識別性極低。雖然識別性的判斷要考量商標申請所指定的產品或服務,但該詞彙本身的普通性質要滿足識別性的要求是有疑問的。不過,一旦表演者達到著名程度,則其人名或團體名稱因有「後天識別性」而得准予商標註冊,甚至可取得「著名商標」之保護。一旦取得商標,表演者不再受限著作權法的音樂著作保護,而其保護擴張至非音樂類的商品或服務。特別是商標法對損害賠償的規範比著作權法明確。因此,流行音樂產業的智慧財產權策略應更著重商標議題,以讓與音樂相關的商業活動受到智慧財產權法更廣泛的保障。

著名商標之認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財局)有制訂《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2]以認定著名商標,而此基準也常為法院所採用。《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列出幾項參酌因素[3]以綜合判斷而界定商標是否著名。針對流行音樂產業之「人名」或「團名」商標,主要因素為(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2)「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和(3)「商標宣傳之期間、範圍及地域」等。這些因素比較符合產業狀況,因為與表演者建立知名度的過程有關,包括出道的名稱選擇(本名、藝名或團名)、閱聽人的接受度、表演活動等。當表演者在我國有廣大的知名度時,即可取得「著名性」。

至於用來證明「著名性」之證據,《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列有九類[4];其中,第一類(商品/服務銷售發票、行銷單據、進出口單據及其銷售數額、市場佔有率、行銷統計之明細等資料)、第二類(國內外之報章、雜誌或電視等大眾媒體廣告資料)與第四類(商標在市場上之評價、鑑價、銷售額排名、廣告額排名或其營業狀況等資料)證據為「NewJeans」所容易準備之證據,例如實體或數位的唱片銷售資料、媒體報導、音樂排行榜等。表演者的人氣一旦提高,相對應的「人名」或「團名」商標即可達到著名商標之程度。另應注意,雖然女團來自韓國,但因國人可透過有線電視服務、中華電信MOD或YouTube收看來自韓國的衛星電視及音樂頻道節目,故相關證據資料不應以國內單位產生為限。

「NewJeans」屬於著名商標嗎?

「NewJeans」被作為團名來進行表演服務或音樂產品的提供,即具有商標的性質。該女團雖於2022年出道,但已透過「NewJeans」團名創造多首榮獲優勝的人氣音樂作品,近期2024年的代表作有〈How Sweet〉與〈Supernatural〉等2首曲目。〈How Sweet〉的音樂MV更是於2024年上半年在台北市萬華區與宜蘭縣礁溪鄉等地取景,獲得各大媒體報導。

此外,「NewJeans」也被用於團體周邊商品販售的來源識別。例如2024年6月28日至8月5日間在統一時代台北店的夢廣場開設「NewJeans台北快閃店」,販售玩偶鑰匙圈、裝飾釦、手搖扇等追星商品,也有相關媒體報導。此等媒體宣傳應足以認定「NewJeans」在娛樂產業的相關消費者間已然成為著名商標。

著名商標之保護

《商標法》對著名商標有額外的保護,包括:不讓他人的標識註冊為商標及提供額外民事救濟等二項。該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欲申請之商標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時,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時,則其不得註冊。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時,則可准予註冊。《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解釋「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另在民事救濟部分,《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1和2款規定二類「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之行為是「視為侵害商標權」:(1)行為人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卻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該著名商標之商標,有致減損該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2)行為人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卻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智財法院於103年度民商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也曾指出,「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係指「著名商標之識別性遭受減弱,亦即當著名商標使用於特定之商品或服務,原本僅會使人產生某一特定來源之聯想,但當未取得授權之第三人之使用行為,逐漸減弱或分散該商標曾經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特徵及吸引力時,最後該曾經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商標將會變成指示二種或二種以上來源的商標,或使該商標在社會大眾的心中不會留下單一聯想或獨特性的印象」。

另「減損著名商標之信譽」指「著名商標之信譽遭受污損,亦即因未取得授權之第三人之使用行為,使消費者對著名商標所代表之品質、信譽產生貶抑或負面之聯想」。關於「判斷是否有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智財法院表示「應衡酌商標著名之程度、商標近似之程度、商標被普遍使用於其他商品/服務之程度、著名商標先天或後天識別性之程度暨其他參酌因素等」。與一般商標不同的是,著名商標的民事保護擴張至識別性或信譽之減損、及非商標的營業識別使用。特別是「識別性或信譽之減損」的保護,此可用於打擊冒用表演者「人名」或「團名」的商業行為。

最後誰能申請「NewJeans」商標呢?

由於女團目前仍在與經紀公司處理合約糾紛。「NewJeans」的合法商標申請人究竟是5位團員的合夥組織或是原經紀公司,仍有待智財局依照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來判斷。重點在於所欲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是歸屬團體還是經紀公司。雖說如此,假設商標申請指定於表演服務相關的類別,團體會是較適合的商標權人。理由是表演活動是自然人才能提供,故女團的成員才是表演服務的來源,因而自然成為商標使用的主體。

備註:

  1. 2025年2月7日,原NewJeans團員們已自行修改並公告新團名為NJZ,並將持續爭取NewJeans。
  2. 2012年4月20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10120030550號令修正發布,2012年7月1日生效。
  3. 《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列出8項參酌因素: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

(3)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

(4)商標宣傳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5)商標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6)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

(7)商標之價值。

(8)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之因素。

4. 《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列有以下九類證明「著名性」之證據:

(1)商品/服務銷售發票、行銷單據、進出口單據及其銷售數額、市場佔有率、行銷統計之明細等資料。

(2)國內外之報章、雜誌或電視等大眾媒體廣告資料。

(3)商品/服務銷售據點及其銷售管道、場所之配置情形。

(4)商標在市場上之評價、鑑價、銷售額排名、廣告額排名或其營業狀況等資料。

(5)商標創用時間及其持續使用等資料。

(6)商標在國內外之註冊資料。

(7)具公信力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或市場調查報告等資料。

(8)行政或司法機關所為相關認定之文件。

(9)其他證明商標著名之資料。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陳秉訓
現任: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經歷: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

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

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

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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