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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市知名律師小孩被導師拍頭手、走廊罰寫 涉不當管教…校方國賠5萬
嘉義市某國小女班導師被控動手打學童頭部,要求在走廊罰寫,涉不當管教,某知名律師父親對學校提國賠,請求20萬元精神撫慰金,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認定導師侵害學童人格權及自尊心,判校方需賠償5萬元;可上訴。
某知名律師說,小孩經此事件,身心及學習都受影響,經轉至他校,由專輔老師細心引導,逐漸解除遭不當管教內心陰影,現在開心學習,學業也有所精進;尊重法院判決,決定不上訴,他說,當初向校方提國賠,請求20萬元精神撫慰金,若判決確定,賠償金額將補足至20萬元,全數捐助嘉義家扶中心。
女班導師所屬國小黃姓校長說,待收到判決書,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是否要上訴,學校第2次開考績會後已對教師懲處,學校持續宣導校園霸凌、不當管教。市府教育處說,由校方依規定處置,待校方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
法院判決說,學童曾在課堂因不夠專注,遭導師以手拍打頭部至少1次、用手拍手臂至少2次。導師以拍打頭部方式,經其他同學目睹,使學童感到不堪,侵害學童人格權。
學童經常因未能完成作業及訂正,導師要求學童於午休時間,將課桌椅搬到走廊,讓學童獨自在走廊罰寫作業;走廊為室外空間,難避寒暑,且次數多、反覆實施標記性管教,讓他人對學童投以異樣眼光,並傷及自尊心。導師行為屬不當管教,侵害其人格權。
老師抗辯說,輕拍學童的頭、手是提醒他,避免引起其他人注意,並非處罰;學童不睡午覺又要趕寫功課,才安排他到走廊,以免影響班上安寧,沒有霸凌、不當管教。
法院審酌學童遭權利侵害次數非單一,這所國小為國民教育專責學校,所屬教師未能專業施教以保障學童權益等情狀,判決校方需賠償5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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