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間分行行員疑涉詐 金管會宣布開罰台銀2200萬元

台灣銀行松山、仁愛分行行員疑似涉詐,且有內控缺失,金管會今天宣布,對台灣銀行開罰2200萬元,可說是金管會一年來最大的高金額裁罰,是針對先前臺灣銀行辦理行員外出開戶、存匯交易、客戶身分持續審查、帳戶監控作業及員工異常行為管理所涉缺失之處份。
金管會指出,台銀主要違反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因此被裁罰。金管會對於裁罰事實指出,松山分行前行員郭員、仁愛分行前行員黃員自110年4月至113年7月間,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來,且有代客戶辦理交易情事,又案關客戶與行員帳戶有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經聯防機制通報、及該行內部洗錢防制系統產出多次警示等異常情事,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金管會也指出,缺失的情節包括:
(1)未完善建立異常交易態樣監控機制:銀行公會之前於111年12月16日新增「款項匯入後,迅速轉入至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境外帳戶」之異常交易態樣,該行僅就客戶外匯匯款申報類別為「購買國外虛擬資產」者進行監控,但該申報項目係由客戶自行選定,致有心人士可藉由未誠實申報以迴避異常交易警示監控。
(2)未完善建立交易持續監控機制:該行針對內部系統產出之可疑交易監控警示,係由案關帳戶所屬分行人員及主管進行查證,案關分行查證人員及主管卻因該可疑交易帳戶所有人為同分行行員而未確實查證交易合理性、及資金來源和匯款金額是否與收入相當,即逕認無洗錢疑慮,並無總行控管及覆核機制。
(3)未完善建立員工異常行為調查與管理機制:涉案行員自105年至113年間多次以該行帳戶匯款至境外虛擬貨幣平台業者,其中數筆係透過臨櫃辦理,又渠帳戶曾於107年因他行通報警示帳戶而列為衍生管制帳戶、111至112年間帳戶亦經該行內部系統數次警示監控異常,且透過該行與他行帳戶與案關法人戶有不當資金往來。該行未就員工帳戶有大量資金往來與其收入是否相當、帳戶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出現警示監控異常等建立相關管理、調查機制。
此外,在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方面,
(1)未確實執行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機制:依該行「確認客戶身分細則」第16條規定,如察覺客戶身分或資訊有重大變更、交易模式有重大變更、風險評級變更為高風險、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等,應重新對客戶執行審查措施。案關法人帳戶於112年至113年間遭聯防機制通報共7次,但該行就前2次聯防通報進行調查發現無疑似不法或異常情事,嗣後5次聯防機制通報未再進行任何審查。
(2)未確實執行外出開戶作業規範:依該行「存匯業務開戶-非使用(OCR)開戶標準作業流程(SOP)」說明第12點規定,外出開戶應由2位行員外出執行確認客戶身分作業,並事先登記外出開戶登記簿經主管同意後辦理。案關行員未依規填寫外出開戶作業登記簿並經主管事前核准,覆核主管亦未就是否由2位行員同行外出收件等內控作業進行確認並留存軌跡,不利執行確認客戶身分。
(3)未落實督導行員遵循存匯款作業規範:依該行「存款業務總則篇-聯行代收付標準作業流程(SOP)」說明第2點及「處理客戶遺留印鑑存摺等作業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註銷全行代付存款取款碼須由存戶本人臨櫃辦理,核驗本人親簽及驗印需分人辦理且由主管覆核,並嚴禁行員代客保管存摺及印鑑等。案關行員持有客戶公司存摺及印鑑,偽冒負責人簽名申請註銷全行代付存款取款碼,並於申請書自行蓋公司印章,核驗負責人本人親簽及驗印皆為同一行員辦理,主管亦未落實覆核。
(4)上述缺失顯示該行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與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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