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環境 創造卓越/IFRS、GRI、ESRS準則 釐清定義

IFRS永續揭露準則與IFRS會計準則的重大性定義一致,即若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合理預期將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之主要使用者以該等報告(包括財務報表與永續相關財務揭露)為基礎所作之決策,則該資訊係屬重大。簡單來說,只要預期會對投資者決策造成影響的資訊,就是重大資訊,並非單純取決於財務報導的金額大小。
上述重大性的定義也正是IFRS永續準則與現行台灣企業所熟悉的永續資訊揭露實務的另一個主要差異。企業的資訊相當繁雜瑣碎,什麼是該揭露的資訊,不同永續報導準則建立了不同的重大性定義。
目前台灣企業主要以GRI準則為永續報告書遵循依據,不同於IFRS主要在回應投資人的訴求,GRI考量的是多元利害關係人,所以GRI對重大永續資訊的定義方式也截然不同。
在GRI的規範下,重大主題為組織對經濟、環境和人群造成最顯著衝擊(impact)的主題,而衝擊指的是組織對經濟、環境、人群(包含人權)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響,且可用來指出組織對永續發展的貢獻(正面或負面)。從定義上即可看出與IFRS強調的永續風險與機會有所不同。此外,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 ESRS)中的雙重重大性原則(double materiality),針對重大主題又有不同定義,相關定義整理如下。
一、IFRS永續揭露準則——財務重大性 (financial materiality)
企業應揭露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展望之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之重大資訊。若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合理預期將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之主要使用者以該等報告為基礎所作出之決策時,則該資訊係屬重大。
二、GRI準則——衝擊重大性(impact materiality)
企業的經濟活動或商業關係對於經濟、環境及人群(包含其人權)產生或可能產生不同的外部衝擊,衝擊最顯著、排序後優先順序最先的主題則定義為重大主題。
三、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ESRS)──雙重重大性(double materiality)
雙重重大性包含衝擊重大性和財務重大性兩個軸面。衝擊重大性評估企業對外部利害關係人和價值鏈的經濟、環境、社會影響(類似GRI的概念);而財務重大性則是評估外部經濟、環境、社會相關議題對企業商業活動的影響 (類似IFRS的概念)。兼具兩個面向之重大主題,才稱之為具有雙重重大性。
S2則在S1的基礎上,訂定了特定於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的揭露規範,包括要求企業揭露其轉型計畫、情境分析及氣候特定指標(如溫室氣體排放、內部碳價格等)。S2的核心內容基本上與TCFD的建議揭露事項高度一致,惟S2規定企業須提供比TCFD建議更詳細或額外的資訊,並須參考ISSB以SASB產業別指標為基礎所制定之行業基礎施行指引,揭露行業基礎指標。
(作者是KPMG安侯永續發展顧問公司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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