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特別扣除額 有屋族5情況可申報
明年五月申報個人綜所稅,租屋族首次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排除有屋族。財政部賦稅署昨天宣布有條件放寬限制,只要符合因就業就學而須異地租屋等五種特殊情況,有屋族仍可列報房租特別扣除額。
房租支出原屬列舉扣除額,五月報稅時若採用標準扣除額申報就無法申請,由於約九成納稅人報稅時採標準扣除申報,因此被外界批評為「看得到、吃不到」。為擴大照顧租屋族,財部推動修法,今年起將房租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採標準扣除也可列報。
不過,為避免租稅利益遭濫用,財政部也訂定限制條件,包括租金列報在扣除政府補助後以十八萬元為限,適用稅率百分之廿以上、股利所得採百分之廿八稅率分開計稅者不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有房屋也不能列報房租扣除。
賦稅署長宋秀玲昨天表示,部分特殊情況下,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考量後,放寬五種特殊情形,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因此仍可申報房租特別扣除額。
她說,這五種情況包括,第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也就是俗稱紅、黃單;第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五成,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認定須修復才能使用的房屋。
第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代表個人沒辦法自由支配使用;第四,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三點以外一屋(含共有房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第五,納稅人符合綜所稅對於夫妻分居的認定標準,納稅人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也可排除。宋秀玲說,因為處於分居狀態,當然各自有居住需求,就不視為納稅人自有房屋。
當時修法時就有立委建議財政部應考量特殊情況,否則恐影響租屋族權益。宋秀玲舉例,大學生原本住在台北,但前往台南唸書,雖台北家中有自有房屋,但因有在台南租屋需求,這種情況下,申報戶仍可適用租金特別扣除額。
宋秀玲提醒,納稅人房屋若符合前述五種情況,明年申報綜所稅時記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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