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五步驟

台灣目前簽署生效的所得稅協定共35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若要向締約國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應先向總機構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申請前,企業須注意五個關鍵步驟,以確保申請過程順利。
為確保跨國交易公平性,避免企業因跨境營運而遭受重複課稅,我國目前已與35個國家簽署並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含日本、南韓、馬來西亞、英國、德國等。
當企業從這些國家獲得股利、利息、權利金或營業利潤等所得時,可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以獲得免稅或較低稅率優惠。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企業若要享受這些稅負減免,關鍵是取得「居住者證明」,證明該企業為我國稅務居民,申請時有五個步驟。
第一,申請書上須清楚填寫欲適用的租稅協定國家,例如中華民國與日本,或與新加坡、印尼的租稅協定。若企業獲得來自不同國家的所得,則需分別申請居住者證明,避免申請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
第二,申請書需詳列所得取得年度、類別及金額,例如2024年佣金收入,金額為新台幣1,000萬元等,且資訊需與企業實際交易記錄一致,確保稅局審查時能夠順利對照,減少補件或被退件風險。
第三,居住者證明適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且必須涵蓋所得年度。舉例來說,若企業要申請2024年所得減免,那麼居住者證明的期間應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另外要特別注意,國稅局無法預先核發未來年度居 住者證明,例如不會受理2026年申請,因此企業應按實際年度分年申請。
第四,企業需提供支付所得的對方公司名稱及地址,例如「日本某公司及其地址」,這些資訊有助國稅局確認企業交易對象,確保租稅協定適用條件符合規範,以免因資料缺漏影響申請進度。
第五,申請居住者證明時,企業須向正確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即營利事業總機構登記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如果企業向非管轄機關送件,可能會導致處理時間延誤,影響適用租稅協定的時效性。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