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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指示「鮮」乳效期需<14天 食藥署:依規辦理
![衛福部食藥署去年6月預告「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引起各界意見分歧。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衛福部食藥署去年6月預告「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引起各界意見分歧。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5/02/12/realtime/31480292.jpg&x=0&y=0&sw=0&sh=0&sl=W&fw=800&exp=3600&w=930)
紐西蘭進口乳今年起零關稅,但保存期限逾30天的進口液態乳,是否能標示為「鮮」引發討論,酪農甚至揚言上街抗議,行政院已經指示,如要標示鮮乳,不能超過14天保存期限,衛福部食藥署代理署長林金富證實收到指令,將依規定辦理,14天以下才可標鮮乳,15天以上的必須拿掉「鮮」字,至於要重新預告或直接公告,再進一步討論。
衛福部食藥署去年6月預告,保存期限逾30天的進口液態乳可標示為「延長保存期限鮮乳」、「長效鮮乳」或「ESL(延長效期)鮮乳」,該草案預定今年7月生效,產業界多次強烈要求進口乳不應標示鮮乳,否則恐衝擊國內酪農產業。
林金富今天在食藥署例行記者會上表示,昨天有很多立委關心這個議題並召開記者會,也達成跨部會共識,衛福部今天早上接到行政院的指令,會依照農業部建議,保存期限在14天(含)以下的才可以標示為鮮乳,15天以上的必須拿掉「鮮」字,已經有明確的跨部會共識。
衛福部已開始啟動後續的行政作業、著手修正預公告內容,林金富指出,因為網路上預告期已滿,會再彙整相關意見並依程序簽辦,應需要一至兩周的時間,要重新預告或直接公告生效,確定後會再對外說明。
林金富先前指出,現行市售的液態乳產品,仍應依衛福部2014年3月29日公告的「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辦理標示,與CNS鮮乳國家標準一致;市售完整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原產地(國),讓消費者可明確由外包裝區別進口或國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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