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名人堂/醫糾鑑定關鍵在道理 不在具名
然後,從2024年開始,司法機關若有涉及刑事的醫療糾紛案件,無論是函詢衛福部委託醫策會組成的醫事審議委員會,或逕自尋求大型醫院協助,希望釐清糾紛中的專業爭議點,均被退件。據了解已有上百甚至數百案件的審理遭到擱置,嚴重影響訴訟當事人的權益。
數百案卡關 重啟修法才有解
這件事就這樣僵住了。雖然有人提議,對鑑定醫師,可採取視訊或秘密證人的方式處理,但似乎也不得要領,恐怕只有靠重啟修法才能解決,因為問題的癥結,正是因為程序邏輯上有值得商榷之處:難道沒有具名,就代表不負責任?是否一定要具名,才表示所提出的意見,符合專業要求?
社會上有各式各樣事工,其政策與施行是否妥當,往往需要相關領域的專業鑑定才能確認。所謂專業鑑定的執行者,有時是團體,有時是個人,若鑑定者是團體,則負責的就是團體,絕無因不是個人具名,就代表不負責任的道理。
團體當然是由個人所組成,團體提出的意見,有時是團體共識,有時也的確是先委請某專人擬定,但最後還是由團體背書。團體中的個人可具名,也能匿名,主要必須取決於該事工的「敏感」程度。
涉敏感判斷 匿名以公正客觀
所謂敏感,常是指所涉權益事關重大,為確保鑑定者能在事前或事後均無受到干擾之虞的情境下,做出盡量公正客觀的判斷,所以幾乎都是採取「匿名」方式進行,絕非僅醫療糾紛鑑定為然。
承接絕大多數醫療糾紛鑑定案件的醫審會,其成員包括資深醫師與法學專家,受託主審的醫師提出的鑑定意見,必須獲得眾委員認可,字斟句酌定稿後,才會回覆給司法機關,若因主審醫師未具名,就否定醫審會公信力,完全沒有道理。
醫審會選擇鑑定者,當然首先需要排除相關醫院的利益衝突。但無論是何人主審,都不曾出現在醫療糾紛案件現場,所以鑑定的主要依據,就是病歷紀錄。而除病歷之外,鑑定者經常還需要找尋文獻資料作為鑑定佐證。
但最重要的是,醫審會只是協助澄清疑慮,意見是否被接受,還是得由司法機關裁量。過往司法機關絕大多數都會採納醫審會意見,因為其意見中含有能說服司法人員的道理。由醫審會出具鑑定意見的模式運作已久,為何突然變成需個人具名才可信賴?
醫界普遍覺得,醫師平日就很忙了,要具名,還要蒞庭,真的是叫醫師情何以堪?事實上,要鑑定醫師到庭作證或備詢,表面上似是能使人權照顧更加周延,但如此的想法其實很矯情,因為鑑定醫師既然不在出事現場,依據病歷與文獻的判斷都已寫在報告中了,還有什麼好說的。
雖然也有人說,鑑定報酬太低,如果提高報酬,說不定「重賞之下會有勇夫」。個人覺得,提高報酬,或許真的會有勇夫,但以此來合理化鑑定具名的制度絕非妥當之舉,因為確認醫療糾紛鑑定的關鍵,不是具名,而是鑑定內容是否有道理。
(作者施壽全為安寧照顧基金會董事長、馬偕紀念醫院前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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