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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台鐵資產開發限制三讀 30年收益增1474億

台鐵局去年轉型台鐵公司,歷史債務1699.1億元由「台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承接。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案」,放寬資產開發相關限制並助攻償債,預估修法後4大基地的30年收入,可自288億元增至1762億元。
交通部政務次長、台鐵公司代理董事長伍勝園初審時說明,這次修正主要是為「台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的資產,可多元活化運用,提高資產開發效益,兼顧文資保存,循序創造現金流收入,清償原台鐵局既存短期債務,實踐行政院「歷史包袱造成的債務由政府負擔」承諾,協助台鐵健全財務與永續經營。
鐵道局長楊正君表示,修法重點包括定明該等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之限制,且開發、處分、收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交通部定之,使基金經管資產得開發、處分及收益。
楊正君說,基金經管土地有部分經劃設為古蹟、歷史建築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及特定專用區,原由台鐵公司繼續持有,本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惟因配合政策移撥至基金,改由交通部鐵道局擔任管理機關,即受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1項不適用於土地管理機關為政府機關限制,考量該等土地尚須透過活化產生收益,以償還原台鐵局既存短期債務,故允許管理機關得依文資法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針對資產處分效益,鐵道局分析,4處基地包含台北車站E1E2收入、台北機廠收入、高雄港站及臨港線收入、國產署非公用收入,修法前預估30年收益僅288.85億元,修法後可達1762.91億元,若沒修法,恐難解決近1700億元的歷史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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