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代課男師載上車亂摸私密處 竟傳訊國中女生「有沒有感受我小拇指」
曾任教桃園市南區某國中王姓代課老師,竟趁女學生私詢課業問題時,將她約出並在車內對她上下其手,家長驚見「小拇指在偷偷壞壞」的噁心訊息報警,桃園地院審結,將王男依對於未滿16歲女子猥褻行為,判刑6月,得易科,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
桃園市教育局回應,某國中知悉女學生遭猥褻一事於2023年7月26日通報,並召開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經調查發現,事件發生時,王男已未受聘於該校,而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於是移請警政機關查處,經瞭解,案師目前並未在桃園學校任教,已經列入不適任教師名單。
犯罪事實指出,35歲王男於2022年間曾在桃園市南區某國中擔任代課教師,明知女學生年僅15歲,竟利用國中女學生年幼,性觀念未臻成熟之機,2023年7月12日某時,駕車搭載女學生時,將車停在桃園市中壢區中豐路一帶路邊,於車內突然隔著衣褲撫摸女學生的胸、腹、腰、大腿內側、陰部等方式,對少女猥褻得逞。
案發後幾天,由於女學生情緒不穩定,母親查看女兒的LINE對話紀錄,驚見王師於7月14日竟傳「手手放妳腿腿的時候,有沒有感受到我的小拇指在偷偷壞壞」等噁心訊息,從字面推測女兒恐遭男師毒手,於是向桃園市婦幼警察隊報案。
王男到案後於警詢、偵查過程中,僅坦承於當天在車內撫摸女學生的大腿內側、胸、腹、腰等事實,但他否認有撫摸陰部,但經女學生指證歷歷,且有雙方LINE對話紀錄。
法官審酌,被告王男明知女學生年紀尚輕思慮未臻成熟,並無完足性自主能力,竟未克制情慾仍對女學生猥褻,對她的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念在他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女學生的雙親達成調解,並已履行完畢,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經濟狀況、素行、年紀、智識程度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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