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妻子被性騷 他率眾毆打對方命下跪、拍照公開PO網
林姓男子不滿蕭姓男子性騷妻子,找詹姓男子等人持球棒毆打蕭,命令蕭下跪寫自白書,拍照發送到臉書、IG以及爆料公社等社團;台南地院審理時,林、詹辯稱蕭是自己下跪、自己要寫自白書、自己上網PO文,法官不予採信,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各判刑5月。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不滿蕭姓男子性騷擾妻子,2023年7月30日晚間11時許,邀集詹姓男子等約10名友人與蕭相約在台南市南區一間工廠旁鐵皮屋談判,蕭與巴姓、許姓友人到場;林認為蕭的態度不佳,要求蕭下跪、書寫自白書、交出手機。
蕭姓男子不願配合,林姓、詹姓男子分持球棒毆打蕭的手臂,林更戳蕭的臉,恫嚇「再不講會有更大的人把你載到山上關狗籠」,要蕭寫下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住址等個人資料;詹則要求蕭撥打電話給公司主管,並接過電話稱「要懲處蕭,將蕭開除」。
林姓男子再持鐵鎚作勢敲打蕭的手部,致蕭心生畏懼下跪、書寫自白書、交出手機及提供個人資料;林姓、詹姓男子再持蕭的手機登入蕭個人臉書及IG等社群帳號,發布蕭手持自白書下跪照片。
林用蕭的帳號發布貼文寫下「我本人7月30日於台南夜店Vibe摸了兩位女性的臀部各三次,最終警方調閱監視器有足夠證據,犯了性騷罪」、「本人在對方當事者這道歉寫昨晚性騷擾的悔過書,以上屬實、無開玩笑」,且將上開貼文內容設置成公開。
林再對蕭恫稱「貼文1年內不准移除,否則打斷你的手」,再持鐵鎚作勢敲打蕭,隨後林等人才揚長而去;案經蕭姓男子向轄區台南市警第六分局報案,警方將林等人傳喚到案,台南地檢署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林姓、詹姓男子承認有分持球棒毆打蕭姓男子手臂,但矢口否認恐嚇、強制、妨害名譽、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犯行;林否認持球棒戳蕭的臉部,辯稱「我沒有要他跪下,是他主動跪下的,自白書也是他自己主動寫的」,也否認拿鐵鎚。
林姓男子辯稱,沒有要蕭交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住址等資料,是蕭自己寫在自白書上;他也沒有說「再不講會有更大的人把你載到山上關狗籠」;臉書、IG發文是蕭自己拿手機發的,蕭還問他說發文內容可不可以,他沒有恐嚇不能移除貼文。
詹姓男子辯稱,個資法的部分是蕭自己寫在自白書上的,打電話給蕭的主管,也是蕭自己打電話給說他有犯性騷擾案件;他沒有在電話中跟主管說話,也沒有在電話中跟主管說把蕭開除,貼文的部分是蕭自己拿手機發文的。
被害人蕭姓男子證稱,他是遭一個雙手有刺青至上臂、右腳小腿有刺青、瘦高約175公分男子,及一位綽號叫小丹的男子毆打;起因是自己與2名女子在夜店有性騷擾糾紛,女子有對他提告。他接到電話,有人要談性騷擾的事,他就赴約前往。
蕭表示,後來就發生起訴書所記載的犯罪事實,臉書發文不只在個人臉書,還發到爆料公社、台南大小事等社團,並威脅他1年內不能刪除這4篇文章;林有問有無100萬元,他說沒有,林就要求寫悔過書。陪同蕭前往的巴姓友人也證實相關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林姓男子在警方詢問時稱「到工廠講和解部分講到後來,蕭的態度不是很有誠意而且也不好,所以我們才氣不過出手教訓他,最後和解不了了之,他們也就離開了」,指摘蕭在雙方談判時,態度不佳,因此才動手毆打蕭。
林在偵查中又稱,是蕭的朋友叫蕭下跪,蕭跪的時候嬉皮笑臉,還有點狡辯不承認;法院指出,林姓、詹姓男子相關供詞所辯悖離常情,顯是事後卸責及相互附和之詞,不足採信。
法院認定,林姓、詹姓男子觸犯刑法強制罪、傷害罪、恐嚇罪、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屬一行為同時觸犯相關罪名,應從一重論以個資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法院審酌,林、詹二人矢口否認犯行,飾詞卸責,迄未與蕭姓男子和解,犯後態度難謂良好;衡酌二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自述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各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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