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法官核票後「審案沒迴避」公信力遭疑重大瑕疵 判決被撤銷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一起販毒案,其合議庭審判長法官先前曾核發搜索票,事後卻沒迴避而參與審理、宣判;上訴被台中高分院二審職權調查發現,認定該法官未迴避,對案件恐有預斷成見,難維持裁判公信力而有重大瑕疵,撤銷原判決發回中院重審。
法官迴避制度是要確保法官公正審判,且為避免核發搜索票的法官,變成同案審理的法官,而對案件產生預斷,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規定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且承辦強制處分案件的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其目的是為避免曾作強制處分的法官,其對案情有所知悉且作成決定,恐有欲斷,為維護法官中立,因而有此迴避規定。
檢警調查,張男、周男加入販毒集團,2022年販賣混有第二、第三級毒品的咖啡包被攔查,再經搜索抓到2人;台中地院一審審理後,依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各判3年10月、1年6月,2人均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發現,台中地院一審時的審判長,曾參與張男在偵查中審核檢方聲請並核發搜索票,依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該名審判長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審判。
二審指出,檢察官也將該搜索票作為張男犯行證據,中院一審判決內,也記載警方持中院核發的搜索票對張男搜索,扣得相關證物等,同樣將該搜索票做為對張等人犯罪的證據。
二審說,可見一審核發搜索票的審判長對於張男案情已知悉而有預斷,客觀上足使一般人懷疑法官已經具有主觀預斷成見,而難以維持公平審判的外觀及裁判公信力。
二審認為,一審審判長未依法迴避而參與審判,依法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且有礙當事人受法院公平審判的訴訟權利,侵害審級利益,屬於訴訟行為嚴重違背程序的重大瑕疵。
二審表示,中院一審判決應迴避的法官卻參與審判,訴訟行為存有重大瑕疵,無法因上訴而得以治癒,張姓、周姓男子上訴雖未就此指摘,但二審職權調查時發現有違誤,為維護當事人審級利益,撤銷發回中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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