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貪理專盜客戶巨款 高院認台新銀有三成責任、獲賠2.2億
台新銀行前理專周勵宏盜用6名VIP客戶存款,除彌補投資虧損,還用來住豪宅開名車,到酒店尋歡把妹,台新銀行向周男、胞妹周承蓁、提供帳戶友人黃俊閎提告民事求償。台北地院認為,台新銀應負三成過失責任,判周等人應賠償台幣1.65億餘元、美金121萬餘元,總賠償金約2億餘元。台新銀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周等人應賠台幣1.83億餘元本息及美金121萬1千元本息。
周勵宏2003年任職台新銀行中和分行,2008至2020年間藉推銷金融商品或私下協助客戶投資,以方便業務為由,要客戶在空白出款單用印或簽名,盜領6名客戶存款,再分別匯至自己、黃俊閎及周承蓁帳戶。
刑事部分,周勵宏被依銀行法背信罪判刑11年6月定讞。民事部分,台新銀行主張周詐得或挪用客戶存款,且透過黃俊閎、周承蓁提供的帳戶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犯罪所得,公司已賠償5名客戶共台幣2.62億餘元、美金173萬元,另名客戶仍在協調中,因而請求周勵宏、周承蓁應連帶賠償台幣200萬元、美金173萬元,另周勵宏、黃俊閎應連帶賠償2.6083億餘元。
北院認為台新銀行有未完善建立、確實執行內控機制等缺失,對職員過失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台新銀應承擔三成過失。
一審判決後,台新銀行不服,提上訴。高院民事庭認定周勵宏詐得或挪用客戶款項,周承蓁、黃俊閎則幫助周勵宏違反銀行法背信、洗錢、詐欺取財。
不過高院仍認為如果台新銀行櫃台行員能當場再向被害人確認擬辦項目、交易單據所載是否相符,應該可以避免損害;且台新銀行對於周勵宏取得客戶已簽章的空白交易單據而可以自由填載,易侵害客戶權益的高風險行為,確實未防範、查明,未能建立有效的理專人員關聯戶監控機制,防止周勵宏利用親友帳戶,規避不得與客戶有私下金錢往來的內部規範,顯見在制度建立與實際執行上都有疏失。
台新銀行因周勵宏案而遭金管會依銀行法核處3千萬元罰鍰,併予以糾正、命令台新銀行停止個人金融事業總處副執行長執行職務3個月,高院認為由此可見台新銀行內控有疏失,應負三成過失責任。
經重新計算,高院判周勵宏、黃俊閎連帶賠償1.8258億元,周勵宏、周承蓁連帶賠償140萬元及美金121萬1千元,也就是台新銀行可獲賠2.2340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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