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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車按喇叭惹他不滿 煞車擋路、下車嗆叭三小 代價2萬5
詹姓男子不滿在他後方開車的張男按喇叭,在車道上緊急煞車,阻擋張車前進,並下車對張說「叭三小」挨告。法官指出,詹男煞車讓張車無法前行符合強制罪要件,依妨害自由罪判拘役25日,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基隆地檢署起訴指出,詹男去年4月30日晚上10時許,駕車沿基隆市仁一路往月眉路方向行駛,在通過義七路口開到仁一路229號前時,不滿在他後方開車的張男鳴按喇叭,在跨越兩車道的位置緊急煞車,阻擋張男繼續前行方向。
張男被迫停車後,詹男下車並走向張車駕駛座前方,對著張說「叭三小」。張男認為自己行駛道路權利受詹男限制報案,警方製作雙方筆錄後將全案送辦。
檢察官偵查後,依詹男供述及張男和詹車乘客證述,加上張男汽行車記錄器畫面等事證,認定詹男涉犯妨害自由罪並起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詹男坦承犯行。
法官指出,刑法強制罪提是指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並非以被害人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詹男緊急剎車,用車輛阻擋張男車輛行進之路,足以妨害張男通行自由,符合犯強制罪要件。
法官說,詹男是成年人,遇事應深思熟慮,以和平理性方式處置,卻只因張男按鳴喇叭怒上心頭,緊急剎車阻擋張車行進,行為不當應予責難。
考量詹男從警詢、檢察官偵訊到法院審理均坦承犯行,兼衡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時所受刺激、與張男素不相識及高職肄業、業工及家庭經濟小康等情狀,法官判詹男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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