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超車又降速…雙方因行車糾紛停車互毆 屏東地院依傷害罪判刑
張姓男子、蔡姓男子行經里嶺大橋發生行車糾紛。蔡男過程中突然加速、降速,超越張男駕駛汽車,引發張男不滿,停下來理論,發生爭執互毆。屏檢依傷害罪起訴,屏東地院審結依傷害罪判張處拘役30天、蔡處有期徒刑3月,均可易科罰金。
全案發生今年4月3日清晨近6點,兩人分別開車從里嶺大橋高雄往屏東方向行駛。蔡姓男子開車時突然加速,超越張男駕駛汽車,引發行車糾紛。張男之後將車停在里嶺大橋某處停車理論,未料蔡男竟趁張男從後座取出三角告示牌,徒手將張男的後車廂門關上,導致車門撞擊到張男頭部、肩部與手,雙方發生拉扯,兩人均受傷。
判決指出,兩人都否認傷害,張男辯,他沒打蔡男,他有出手但沒有打到。蔡男辯,他沒有打張男,張男的傷勢跟他無關。
張男警詢時說,他當時行駛在里嶺大橋往里港方向,行駛在內車道,蔡男突然切到他前方又突然緊急煞車,他就切到外線,剛好一輛車駛來,他緊急煞車切回內線,下橋後,他開到蔡男車旁問「為什麼緊急煞車」,蔡男就跟他發生口角衝突,還跟他說「要怎麼樣,都來啊」。
張男這時下車到後車廂拿三角告示牌提醒後方來車,要跟蔡男理論,蔡男下車走到他車後方,把後車廂關上往他的頭上砸,拉扯他的手臂,導致他頭、右肩、左手,膝蓋都受傷。
法官當庭勘驗行車記錄器影像,蔡男在里嶺大橋沿外側車道行駛,時速一路上升到141公里,切入內側車道後,隨後時速從135公里12秒內降速到75公里。張男在里嶺大橋內側車道行駛,維持每小時115公里到126公里。當蔡男切入內側車道,張男開始煞車,張男在6秒內時速從125公里降到65公里。
判決指出,張男徒手傷害對方,犯罪手段危害程度有限。蔡男以他人後車廂及徒手方式,犯罪手段危害程度相較於張男高。肇因於蔡男不當駕駛,及其下車理論先上前攻擊張男,足信爭端是蔡男先挑起。綜合情狀,罪刑相當原則,兩人分別依傷害罪判刑,張男處拘役30天,蔡男處有期徒刑3月,均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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