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手控樁腳辦餐會行賄 江啟臣挨告當選無效...法院判駁回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去年選立委時,其競總山城區主委李光國等3人以一桌5000元餐會宴請環保志工,被依選罷法判1年7月至1年10月,江當時競選對手、市議員謝志忠為此對江提當選無效之訴;法院比對證詞,認定江啟臣事前不知、也未授意,判駁回謝之訴,可上訴。
謝志忠主張,江啟臣2023年11月26日成立競選總部,江的競選總部山城區主任委員李光國、競選團隊榮譽主任委員蘇慶雲,及新社區復盛里柯廷蓁等,都是江的競選團隊成員,3人在同年11月7日以免費招待餐會方式,行求復盛里具有投票權的26名環保志工,而約投票支持江啟臣。
謝主張,李、蘇及柯因犯選罷法被起訴,審理中均表示認罪。謝認為,江啟臣2023年4月12日經國民黨提民參選,同年11月23日登記,蘇等3人都是他競選團隊,且李、蘇宴請里民餐會江也有出席,認為江就蘇等賄選應有共同參與、授意,或知情而放任不違背其本意,對江提當選無效之訴。
江啟臣抗辯稱,台中地檢查無實證他有何違反選罷法,已經結案,他去餐會當天早上才臨時受不知情的市議員吳振嘉邀請前往致詞,對餐會舉辦不知情,不可能授意蘇慶雲等人為之,對餐會誰舉辦、費用誰負擔都不清楚,且當時還沒登記參選、也尚未成立競選總部。
江啟臣說,依蘇慶雲陳述,該餐會是蘇為化解吳振嘉與柯廷蓁間選舉芥蒂,及柯為辦環保志工活動的餐敘,難認他主觀上知悉餐會是何人招待、有無約使受招待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不得將未經他授意或知情並容任之其他人行為,作為認定他應承擔當選無效的論據,主張駁回。
台中地院民事庭查,李光國、蘇慶雲、柯廷蓁刑事一審被依選罷法行求不正利益罪,各判1年8月、1年10月及1年7月,均緩刑5年。
民事庭查,餐會是復盛里環保志工小隊會議後餐敘,現場有登革熱防治、滅鼠宣導及志工簽到,可見非選舉照造勢活動,比對證詞發現,餐會是蘇慶雲和柯廷蓁聯繫後,由蘇宴請環保志工再約吳振嘉、李光國到場,並由李支出餐會費用,原本並未邀約江啟臣,也未見江有參與或協助籌畫。
民事庭再勘驗餐會錄影,發現無競選旗幟、文宣,江啟臣再蘇、李及吳離場後才到,向在場人致詞敬酒就離去,停留約35分鐘,沒有穿競選背心、未發文宣,與一般政治人物參加婚喪場合無異,沒把現場當成個人造勢場合。
民事庭綜合證據判斷,認為無證據證明江啟臣對蘇等3人賄選,有共同參與、授意或知情放任,認定謝志忠之訴無理由,判處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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