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永靖鄉光電標租案爆官商勾結 前鄉長被求處12年以上
彰化縣永靖鄉公所辦5處公有設施太陽能光電標租案,當時鄉長詹木根前後索取近500萬元「開發費」,林姓等3名人員聽從詹指示洩漏招標內容。彰化地檢署偵結,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對詹提出求刑12年以上,其餘被告依法處適量之刑。
詹木根任期屆滿,當選彰化縣議員,因涉公有設施太陽能光電標租案招標弊案被羈押並延押兩次。根據起訴書內容,他承認認識江姓、李姓兩名太陽能光電開發商,否認透過江、李要求太陽能光電公司給予開發費,鄉公所公有設施太陽能光電標租案都是鄉公所林姓主任秘書、陳姓清潔隊長、楊姓村幹事依權責辦理。
起訴書指出,李姓和江姓二人擔任各家綠能業者和公務機關的「白手套」,坊間稱「中人、開發商」,居間協助公務員向光電廠商取收俗稱「開發費」的佣金,2021年期間「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及「永靖屋頂等三案」,詹木根透過李、江二人向李、林、賴、許、高等光電廠商索取開發費和行賄款,共獲497萬800元,光電廠商的9年11個月期「台電公司」再生能源電能躉購電費不法利益合計1億1811萬5022元。
林姓主秘、陳姓清潔隊長和楊姓村幹事雖不知詹木根索賄一事,惟仍聽命指示,洩漏公有設施光電標租案的相關投標資訊,使詹木根屬意的廠商得標。
詹木根和江姓、李姓二開發商均犯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詹木根另涉犯洩密罪嫌。林姓主秘、陳姓清潔隊長和楊姓村幹事共同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嫌及刑法洩密罪嫌,林姓等5名光電廠商均均涉犯貪汙治罪條例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彰檢請彰化地方法院依法宣告沒收木根收受賄賂的犯罪所得,及光電公司違法行為取得的圖利金額,並審酌詹木根本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太陽能光電標租案,奉公守法,使廠商間公平競爭,詎竟利用職權與白手套約定賄款及指示鄉公人員洩漏招標文件,使招標公信力蕩然無存,且罪證明確仍矢口否認犯行,請院方量處應執行12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儆效尤,其餘被告部分,請依法量處適當之刑,並就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併予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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