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帶小女友開房間爽一時 獲判3年2月徒刑
桃園石姓成年男子與未滿14歲小蘿莉交往,卻帶小女友到大溪區某旅社開房間,玩起成人遊戲,經小女友的雙親發覺女兒夜不歸營,才知女兒已非完璧之身,氣得對石男提告,桃園地院審結,將石依與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徒刑3年2月,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石姓男子於2023年間結識1名當時年僅13歲的少女,當時一見鍾情,經常一有空就藉故帶小女友出外玩耍,約會數次之後,同年8月11日晚間,由於時間太晚,石男不趕緊送小女友回家,竟然帶她去旅社休息,教她如何「轉大人」,先是讓小女友幫他口交,然後兩人才合為一體,以此方式對少女進行性交行為1次。
合議庭審理時,石男於警詢、偵訊,及地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帶小女友上旅社開房間發生關係的過程未翻供均坦承不諱,同時佐證少女的證詞,還有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驗傷診斷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去年元月間的鑑定書等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被告明知少女未滿14歲,身心尚未成熟,對性行為的認識和自主能力不足,思慮也不如成年人周詳。然而,被告在案發時已成年,具有相當的智識和社會經驗,卻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利用少女的年少懵懂、不知如何自我保護機會,與她發生性行為。這種行為對少女的身心和人格發展造成嚴重影響,客觀上也沒有任何可引起同情或寬恕的理由。因此,酌減刑罰的要求難被採納。
合議庭審酌,被告明知少女未滿14歲,尚屬年幼,對男女感情交往的思慮及性自主觀念均未臻成熟,竟為滿足一己私慾,犯案造成少女身心受有相當影響,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被告雖因與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就損害賠償條件未能達成共識,致無法達成民事和解或調解,但並不能說明被告完全沒有賠償的意願,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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