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他對路過陌生男無端搭肩摟腰挨告 性騷擾判3月
不是只有對異性「碰觸肩膀」才算騷擾!新北市陳姓男子前年11月間某晚,行經桃園、新北交界的迴龍地區,無故對獨行經過的成年男子搭對方的肩,並順勢摟腰,被害男覺得遭冒犯提告,桃園地院依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罪,判陳男3月徒刑,得易科9萬元罰金,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陳男與被害成年男子雙方並不認識,陳男卻於2023年11月16日晚間6點30分,行經桃園市龜山區宏慶街一帶時,見被害男子單獨行走於道路上,不及抗拒之際,對該名不認識男子徒手搭肩,並摟住該名男子的腰部,以此方式對男子性騷擾1次,案經男子報警提告。
起訴指出,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被告卻乘告訴人行走之際,過程中有調戲、搭訕言論,且以手摟告訴人腰部,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性騷擾意圖,引發A男有不舒服嫌惡之感,足可認定被告對告訴人實施性侵害犯罪以外的違反其意願,而屬「性別冒犯」有關行為,並損及告訴人的人格尊嚴,造成告訴人被冒犯,被告所為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要件。
法官審酌,被告陳男為逞一己私慾,竟趁告訴男子不及抗拒之際,碰觸對方身體,侵害男子的身體及性自主決定權,顯然欠缺對於他人身體自主權的尊重,並造成男子身心受影響,實值非難。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否認犯行,且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的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量處主文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