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男酒後「性」起強摸男下體 強制猥褻判6個月徒刑
台東范姓男子去年4月參與聚會,結束前往女性友人住處休息,未料,為滿足私慾,竟趁另一受邀男子賽門(化名)疏於防備之際,隔著賽門內褲,違反其意願強行以手撫摸其下體,強制猥褻。賽門不甘受辱,向友人訴說後報警處理。檢方依涉犯強制猥褻偵結起訴,法院判處6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范男甲於去年4月晚間參與友人聚會,喝到凌晨結束後,一行人共同前往市區女性友人住處過夜休息。未料,於清晨5點至6點多,范在1樓客廳內,見另一受邀男子賽門(化名)有機可乘,基於強制猥褻犯意,利用賽門疏於防備之際,接續2次違反其意願,隔著內褲,強行以手撫摸其下體猥褻。
賽門因不甘受辱,於當天上午向友人訴說後並報警處理。警方受理詢問相關人員後,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審時,范男對其犯行坦承不諱,依涉強制猥褻偵結起訴。法官審理時,認為范男僅逞一時性慾,竟違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思,而為強制猥褻行為,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所為不該。
不過,考量范男於犯後坦承犯行,且態度尚可,並於審理中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天。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調解內容給付被害人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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