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長經辦小額工程收一成回扣 連千元工程也拿135元
陸軍阮姓士官長服役期間經辦公用工程時,收取回扣30次共23多萬元。法官審理後,認定犯貪汙治罪條例,審酌阮男認罪,繳回犯罪所得,每罪判刑1年10月至1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並應支付公庫1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阮男從2010年起至2023年間,在陸軍第3支援指揮部基隆彈藥分庫祥豐營區服役,兼辦水電修繕及工程等公共工程案。
2017年6月至2023年8月間,阮男承辦30件工程時,利用未滿10萬元(現改為15萬元)小額採購工程,得由承辦人逕洽廠商機會,與4名工程行人員約定收取約一成回扣。其中有筆不鏽鋼三通管連接工程,經費只有1350元,阮男也收回扣135元。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查出阮男辦理工程時,由工程行人員製作報價最低估價單,再與其他廠商洽詢後,提出符合軍方內部作業規定的複數估價單,並自行或以其長官身分交付估價單,給不知情的祥豐營區各採購案件承辦人,指示依照比價結果。
檢察官查出阮男先後發包30件工程給涉案的4工程行人員,工程完工及請款後,4人再各自給付回扣給阮男,合計23萬1503元,依貪汙治罪條例將他起訴。4名業者涉犯行賄罪,全部認罪,分別支付公庫1萬元至8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條件,獲緩起訴處分。
法官審理後指出,阮男在調查局詢問、地檢署偵查及法院審理時都坦承犯罪,依相關事證認定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共犯30罪應分論併罰。考量自白犯罪,繳回犯罪所得,並指認共犯,加上無證據證明因阮男收回扣,影響工程正常進行或衍生其他不法情事,依法予以減輕其刑。
法官兼衡阮男犯罪動機、手段、無前科,離開部隊後擔任救護車緊急救護人員,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其中1人患有重大傷病等生活狀況,判應執行2年徒刑。(本院卷第20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並認經此偵審程序,當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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