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前課長採購涉貪一審重判 二審改依圖利罪判6年
中油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涉貪案,橋檢擴大追查出黎姓課長涉採購貪污,橋頭地院一審判黎男10年8個月;高雄高分院今天改依圖利罪,判黎男6年、褫奪公權3年。
其中,黎男與劉姓廠商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上午審結宣判,黎男由一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改依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劉姓廠商則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二審合議庭認為,檢方所舉罪證不能證明黎男與劉姓廠商具有共同期約、收受賄賂或圖利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也難證明有收賄新台幣20萬元;僅能以黎男身為標案採購承辦人,卻明知違反採購法令,不法圖利劉男公司為由,認定黎男成立公務員圖利罪。
此外,依卷證所示劉姓廠商雖有另向黎男行賄,但此一事實與起訴事實並不相同,法院依法無從直接審理,因此就被告劉男被訴共同收賄部分諭知無罪,並依職權向橋頭地檢署提出告發,涉犯行求賄賂罪。
全案起於,橋頭地檢署偵辦徐漢涉向業者收回扣案,擴大追查出黎男涉採購標案貪污。一審橋頭地院判決書指出,劉姓、黃姓廠商先謀議將「液位/溫度計及偵測儀」2種不同產品併在同一標案招標,提高其他廠商投標困難度,並將招標內容與標案承辦者黎姓課長討論定稿後,提供中油辦理。
藉此讓黃姓廠商2021年得以新台幣260萬元得標,並交付72萬6000元給白手套劉姓廠商,劉男再從中將20萬交付黎男行賄。
橋頭地院一審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處黎姓課長10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劉姓廠商8月、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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