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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馬國女大生 無期改判18年10月

更一審指出,依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意旨,符合自首要件者是否給予減刑寬典,仍應綜合審酌被告是否悔過、有無因此節省司法資源,合議庭審酌陳符合自首要件,試圖自殺前將蔡女資訊提供給父親,讓司法機關可盡快介入調查,自殺未果後又向員警承認犯案;偵查中及二審審理均坦承犯罪,表現出願面對司法裁判態度。
更一審認為他的自首有助偵查機關追訴,適用自首減刑,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他不是真心悔悟而不減刑,「尚有不當」。
更一審引去年度憲法法庭憲判八號判決、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意旨,以陳非預謀性計畫犯案,也沒以凌虐方式增加被害人痛苦、破壞現場甚至毀損遺體,罪責未達最嚴重犯罪程度,加上自首減刑規定,難以量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陳柏諺追蹤蔡女IG,二○二○年十月密集聯繫,同年月十三日陳在蔡女士林租屋雅房,用一卡通Money帳號匯款九萬九九九九元給蔡女,又想討回部分款項遭拒,一手掐脖、一手拿玩偶抱枕遮住蔡女眼睛,掐死蔡女後逃離現場。陳返回租屋處服藥,傳訊息給家人,消防人員到場送醫洗胃保住一命。陳原認殺人,稱「不小心失手」,但後翻供,稱受蔡女囑託掐死她,約好「一起死」,陳說是蔡女託夢,希望他講實話。
一審開庭時陳向蔡女雙親道歉,提出冥婚請求,蔡女家屬委由律師表示,本案明顯殺人,請求判陳死刑,不要讓台灣淪為馬來西亞學生的地獄;法院判無期徒刑。
高院開庭時,陳又承認殺人「感到很抱歉」,希望改判十五年徒刑。高院以他雖自首但無須減刑,且犯後態度極度不佳,維持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陳既然自首,下級審卻認無悔過之意,撤銷、發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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