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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尋短釀同袍枉死 判賠627萬

五支部大雅營區二○二三年六月廿六日,同寢兩名陳姓士官(卅一歲)一氧化碳中毒身亡,陳姓士官(卅三歲)留有遺書,床鋪邊發現一氧化碳鋼瓶,死者家人控訴對方尋短,卻釀其枉死。
被害家屬提民事求償,主張卅三歲陳姓士官攜帶一氧化碳鋼瓶進入五支部營區,軍方未盡檢查且怠於安全維護措施,就讓陳男輕易將鋼瓶攜入寢室在深夜開啟,導致卅一歲陳姓士官回寢未察覺,在躺椅上吸入過多一氧化碳身亡。
被害家屬依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撫慰金計算,向對方家屬、陸軍五支部共求償二六一四萬多元;對造家屬抗辯稱,陳姓士官尋短釀同袍死亡深表遺憾,但造成死亡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構成侵權行為。
五支部則回應,卅一歲陳姓士官死亡結果,應歸責於卅三歲陳姓士官尋短,與軍方衛哨人員執行檢查無相當因果關係,主張駁回請求。
台中地院審查,五支部門禁、寢室安檢人員沒發現陳姓士官攜帶鋼瓶縱有疏失,但與之後尋短、導致另名士官被害死亡,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求償國賠部分駁回。
但法院指出,卅三歲陳姓士官的行為,侵害卅一歲陳姓士官生命權,被害家屬求償有據,判他三名家屬,應於繼承其遺產範圍內,給付被害人的四名家屬共六二七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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