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身體有恙還喝伏特加酒駕 只能罰款?司法院人審會或討論免職
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下班後飲用伏特加,接著竟開車外出,因左轉提前轉彎遭巡邏警員攔下,他的酒測值達1.05毫克。刑事部分被依不能安全駕駛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之定讞。法官評鑑委員會將張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職務法庭今開庭,司法院表示法評會建議「罰款」,但不排除另提交人審會審議,重則免職。
職務法庭原定3月19日宣判,但監察院3月4日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合議庭決定再開辯論,且也未料高院判決在3月19日也出爐。
張因身體有疾,曾兩度就醫手術,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有年接受治療時還常常請假,但他卻仍飲用烈酒伏特加;本次酒駕後,司法院2024年9月26日將他停職,停職期間領3萬多「半俸」,張稱「生活困頓」。監察院今年3月4日也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
張軒豪是司法官班第37期結業,1999年到宜蘭地院任職,擔任民事庭法官,兼辦宜蘭簡易庭。張2017年1月9日晚間6點多因開車遭違規闖紅燈的林姓騎士追撞,林和後座的乘客人車倒地,但張卻駕車離開,後來才又開車返回現場並坦承為車禍肇事人。高院2018年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張4月徒刑,緩刑2年確定。
張去年8月19日晚間8點44分駕車行經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街交岔口,打算左轉,但還沒開到岔路中心,就搶快轉彎占用對向車道,遭宜蘭縣警宜蘭分局進士派出所巡邏警員攔下。因車內出濃濃酒味,張軒豪的酒測值遠遠超過0.25毫克標準。張稱喝了約150毫升、酒精濃度40%的伏特加,不過未說出是在何時、何地飲酒。宜蘭地檢署指張身為法官,知法犯法,危及自身安全,也可能對他人及其家庭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依刑法第185-3條起訴。
高院審理後認為,第一審已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的一切情狀,就張的犯行量刑,是合法行使量刑裁量權,並沒有違背罪刑相當原則和比例原則無悖,也無違法或不當,因此維持一審刑度。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行辯論程序,司法院代表認為若依法評會決議,司法院僅能遵照建議「罰款」,但張軒豪的刑事判決已定讞,是否符合法官法第42條「免職」要件,這必須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不排除在職務法庭第一審懲戒後,再移送人審會。
張軒豪自認違失程度還不到適用法官法第42條的要件,其他請合議庭依法審酌。監察院代表則表示尊重合議庭判決。
※ 提醒您: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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