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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居留風暴擴大!繳交喪失原籍證明 移民署:台灣人不得在大陸設籍
陸配居留風暴擴大,移民署日前執行陸配離境案,近日再有陸配上網表示陸續接獲移民署通知,須繳付喪失原籍證明,否則將面臨撤銷居留權及除戶處分,引起陸配社群恐慌;對此,移民署表示,在台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有大陸護照,是依法通知陸配。
移民署表示,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的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避免雙重身分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也維護兩岸人員往來秩序。
針對部分陸配所訴,以來台數十年,與對岸親友斷聯,老家甚至早就改建、查無原址,突然要補辦喪失原籍公證書,根本辦不到。
移民署說明,同條例第9-1條第3項也規定,該條例2004年3月1日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定居對象,給予6個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的寬限期。
移民署強調,已陸續接獲受通知對象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針對部分個案,如有實際上無法克服的困難,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該署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的解決方案。
移民署統計,目前已獲准在台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僅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瞭解可能是過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大陸辦理。
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移民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期限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依法行政作為;對於在台灣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的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的實質上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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