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師登觀霧檜山巨木步道墜谷亡 夫提國賠這原因敗訴
張姓退休教師在觀霧國家森林遊樂區檜山巨木步道失足墜谷死亡,其夫吳男認為該處步道極陡卻無設防有疏失,要求國家賠償815萬。新竹地院審理認為,事故地點無設置或管理欠缺,張婦墜落原因與設施設置無相當因果關係,判吳男敗訴。
吳男主張,妻子張婦2023年6月6日上午8時許,與友人行經檜山巨木步道登山口約500公尺處,於下坡枕木階梯段不慎失足,從陡峭邊坡墜落約140公尺深谷身亡。事發地點步道僅寬約1公尺,一側為陡坡且前後長達19公尺無任何防護設施,認為步道沿途其他坡度較緩地段尚設有護欄或牽繩,惟事故處坡度極陡卻無設防,顯有設施設置疏失。
吳男委請專業登山教練現場勘查,重演石塊滾落測試,證明該處坡度極陡且極易導致快速滑落。他並指出,事發點前方設有木柵欄,顯示管理單位自知鄰坡危險性,卻放任事發段落無防護措施,導致妻子無可挽回墜落身亡。
此外,步道入口標示強調「賞心悅目」、「良好健行步道」,卻未充分警示步道難度與危險,涉嫌誤導遊客,遂依國家賠償法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共計815萬277元。
林業署新竹分署指出,事故地點為自然度較高的第二類步道,依現行法規,步道寬度0.9至1.2公尺屬符合標準,事故地點測得斜率也未達須設護欄標準。且依國家步道系統設計規範,高海拔山區步道以低強度設計、盡量維持自然環境為原則,不應全面設置護欄,避免破壞山林景觀與生態。
林業署另強調,步道沿線已有多處設置「注意落石」、「步道濕滑」、「請勿攀附繩索」等警示標誌,並於網站、導覽摺頁明示檜山步道為「3顆星」中高難度路線,已善盡警告義務。林業署認為,張婦於下坡行走時中途轉身回頭,未專心留意腳步才導致失足墜谷,事故主因在於個人行為疏失,與公共設施設置無關。
法官認為,事故現場為自然山區步道,步道本身路幅、斜率符合相關規範,並無設置或管理上的缺陷。據警訊筆錄,張婦因轉身回頭留意友人,未專注於下坡行走,才不慎失足,認定事故與步道本身設施無直接因果關係,駁回吳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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