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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樑/稅收超徵≠財政餘裕

近幾年來,筆者多次撰文指出,在稅收預測失靈的情形下,主張將超徵稅收以普發現金的方式「還稅於民」,是對財政管理認識不足而產生的錯誤思維;但在政治輾壓專業的無奈現實下,蔡政府執政後期因超徵而普發現金,打開了潘朵拉盒子,自此群魔亂舞,百鬼夜行。

財政部日前公布一一三年全國賦稅收入統計,全國稅課收入「超上加超」,超徵金額高達五二八三億元,打破一一一年創下的五二三七億元紀錄,再攀新高;其中,國稅超徵劃歸中央金額為三七五七億元。

有在野黨召開記者會,訴求推動「還稅於民2.0」、全民普發現金一萬元,並列為新會期重大法案。此一政策的推動,失於躁進,原因在於:稅收超徵並不表示財政有餘裕;此觀念其實並不難理解,以下以個人財務規畫為例說明。

假設甲小姐預估在新年度的各項支出合計為一百元,但其個人所得僅有八十元,於是她打算向親友借貸二十元來度過難關。從「預算」角度來看,所得加計舉債之收入,正等於支出,符合收入與支出必須相等的預算編列基本原則。

光陰荏苒,春去秋來;歲末年終時,甲小姐因工作努力,獲得額外工作獎金十元,所得實際數為九十元,大於預算數之八十元,產生「超賺」所得十元;支出則準確控制在一百元(結算數等於預算數)。至於舉債方面,由於有額外十元的挹注,甲小姐減少了十元預計的舉債,實際舉債金額僅有十元。

上述情形在年度結束後,縱使紀錄上確實會有「超賺」之所得十元,但在全數用於填補所得與支出的缺口後,尚有不足,仍須舉債。倘若甲小姐心想:「應該對自己好一點!」拿這「超賺」的十元所得來編列「特別預算」,打算吃大餐,則所有的餐費支出都必須另行舉債,這是不折不扣的寅食卯糧。

回到政府預算的討論,在一般的情形下,政府課稅收入並無法滿足支出所需,因此往往須透過舉債,作為融通財源。一一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在考慮稅收預算數與其他收入後,為因應歲入與歲出差短以及債務還本所需,編列債務舉借一五七一億元,加計特別預算債務舉借一九九八億元,合共編列債務舉借三五六九億元。

根據國債鐘資訊,一一二年底,中央政府長短期債務未償餘額合計五兆八四八八億元,一一三年底,合計金額五兆八八八○億元,僅增加四○○億元。何以就預算數,中央政府須舉借債務三千餘億元,而最終債務餘額卻僅增加了四百億元?

答案很明顯,就如上例中的甲小姐有「超賺」的所得,政府則有「超徵」的稅收!同理類推,在超徵的稅收全數用於減少舉債(以及增加債務還本)的情形下,所有超徵稅收皆已用罄,總預算加計特別預算之收入與支出決算,根本不會產生賸餘,此時如要將超徵的稅收用來還稅於民,每一塊錢的「還稅」,都必須舉債!

舉債還稅於民用於當今世代的消費,債務還本卻由後代子孫承當,這豈不是赤裸裸的「跨代際掠奪」?請在野黨三思,此事且莫復道哉。(作者為政大財政系教授暨系主任、政大財稅研究中心主任)

債務 總預算 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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