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研究:USPTO審得快的專利未必是容易啃的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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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哈佛法學與科技期刊》(HARVARD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2025年2月刊出一篇美國專利相關論文:《「劣質」專利的迷思:審查所花時間長短對專利訴訟結果的影響》(THE MYTH OF “BAD” PATENTS: IMPACT OF PROSECUTION LENGTH ON PATENT LITIGATION OUTCOMES)(下稱《論文》)。其研究發現,美國專利領證前收到的OA愈多,通常的確會導致專利範圍愈窄、愈不易被認定有專利權侵害情事,但出乎意料之外的是,OA次數不見得與「專利品質」成正比,反而可能與專利被無效的風險正相關。[1]
持Patent Troll為禍論者,常主張USPTO讓許多範圍過大,甚至不該核准的劣質專利授權。為研究這套論述是否為真,這份研究利用PatentAdvisor蒐集2000年3月至2021年4月美國地方法院及PTAB涉訟爭議案件,以其中發明專利授權公告之前所經歷的OA次數,衡量USPTO審查嚴謹程度。按一般認知所做基本假設是:OA次數愈多,會導致以下幾點:
(1) 專利範圍愈縮愈窄,降低專利無效的風險;
(2) 請求項愈寫愈長,減少被確認有侵權行為的可能;且
(3) 實審期間拉長,愈有可能出現不正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導致專利權無法行使。
不過初步分析顯示,前述假設未必有客觀證據能證明為真,可能(may or may not)只是一種迷思。
專利無效風險?
論者常謂,專利審得快,表示審得草率,並會由此產生容易被認定無效的劣質專利。然而,《論文》研究數據呈現的情況並非如此。
《論文》作者彙整涉訟專利最後被判定「有」專利無效(Invalidity)、「無」專利無效的件數共7633件,依所得數據製成圖1之圖表(圖1右之圖式擷取自《論文》原配圖)。
《論文》作者提出幾種可能解釋:比方OA次數多,表示⑴相關技術領域存在較多先前技術,即使已多次提修正限縮請求項範圍,但爭訟程序的對造,仍不難挖掘出其他適格的102/103引證案,又或者⑵每次修正都有寫入New Matter的可能,若新增元件非原始申請內容所揭露支持,就可能產生112 Written Description及/或Enablement問題。
因PatentAdvisor原始資料並未提供OA核駁事由數據,無法進一步分析原因為⑴、⑵、二者兼有,或兩者皆非。但《論文》作者也在註113說明,經與多位專利訴訟專家交換意見,他們認為答案可能是⑴。
另方面,PatentAdvisor依多項數據將USPTO審查官分為紅、黃、綠三組:紅組審查官核准率最低、核准前所發OA次數最多;綠組審查官核准率最高、核准前所發OA次數最少;黃組審查官則介於二者之間。
《論文》作者借用此一概念,分析三組審查官OA次數與專利無效比率的關係,如圖2所示(圖2右之圖式擷取自《論文》原配圖)。
結果顯示,紅組審查官的審查成果相對一致,經其核准的發明專利,無效比率並未隨OA次數增多而大幅提高。文中並指出,先前也曾有相關研究發現,紅組審查官所審案件,一旦寄發終局核驳(Final Rejection),申請人即使再提修正,核准率相對較低,若是走入訴願程序,翻案機率不高,需要加提RCE的可能性較大。[2]
侵權事實成立機率?
一般認為,OA次數愈多,第三方發明實施人被確認有侵權行為的風險愈低,而本項研究結果大致符合這一假設。
《論文》作者彙整涉訟專利最後被判定「無」專利權侵害(Infringement)、「有」專利權侵害的件數共4,654件,依所得數據製成圖3(圖3之右方圖式擷取自《論文》原配圖)。
(Infringement)、「有」專利權侵害的件數共4,654件,再整合OA次數所製成之圖表(右方圖式擷取自《論文》原配圖)。
之所以有這種結果,《論文》作者提出的可能解釋是:OA次數多,申請期間勢必有多次修正答辯,而不管是新增技術特徵,又或是形成申請歷程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都可能直接或間接限縮最後拿到的專利範圍,第三方發明實施人實際踩進專利範圍的機率也就隨之下降。
專利權行使可能?
本項研究假設,OA次數與專利權最後被認定無法行使會有正相關關係,也就是OA愈多,申請期間愈長,未依規定向USPTO(正確)呈報陳述或產生其他錯誤的機會愈多,被認定有不正行為、專利權無法行使的可能性就會愈高。但研究結果卻發現兩者略呈負相關關係。
《論文》作者彙整涉訟專利最後被判定「無」專利權不可實施(Unenforceability)、「有」專利權不可實施之專利共1,372件[3],依所得數據製成圖4(圖4之右方圖式擷取自《論文》原配圖)。
對此,《論文》作者提出的可能解釋是:OA次數多,申請期間拉長,雖可能多說多錯,卻也有更多補救的時間及機會。不過,因實際被認定構成不正行為的案件數量極少,以上統計結果可能反映樣本偏差,且兩者間的負相關關係幾乎可忽略不計,或也可由此說明,一專利是否會被宣判其專利權無法行使,其實取決於申請期間申請人本身作為,與USPTO的審查幾無關聯。
結語
對有意挑戰「劣質」專利的第三方發明實施人來說,這樣的研究在其目標及戰場的選擇上,有如一盞指引明燈。但對申請人、專利所有權人來說,可能也具一定的參考價值,如《論文》作者舉例:申請一件美國發明專利,含規費及服務費,可能花費逾5萬美金,如果加計三期大實體年費8280美元,無疑是一筆很大的開銷。而其研發發現,大體而言,美國發明專利授權前的OA次數愈多,訴訟戰績愈差,尤其是讓綠組審查官寄發五次或更多OA才領證的專利,涉訟結果只有49%被確認有效,且僅33%會有第三方發明實施人被認定侵權。若口袋不夠深,又有龐大的專利案件組合需管理,已經被發第五次OA的申請案要不要繼續爭取?年費到期的專利需不需繼續繳費維持?本項研究前述發現及文內其他研究成果,或能提供一些取捨依據。
備註:
[1] Avery, Matthew and Moshiri, Arya and Metro, Henry, The Myth of “Bad” Patents: Impact of Prosecution Length on Patent Litigation Outcomes (February 03, 2025). Harvard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 Vol. 38, No. 1, 2024, Available at SSRN: https://ssrn.com/abstract=5123132。
[2] 出處請見論文註153:Michael Sartori & Matt Welch, How USPTO Examiner Type Affects Patents: Part 3,
LAW360 (July 15, 2020), https://www.law360.com/articles/1283670/how-uspto-examinertype-affects-patents-part-3。
[3] 論文指出,Therasense案聯席(en banc)判決拉高了構成不正行為的難度,本項研究在這一部分的樣本選取,僅揀擇Therasense案宣判後的相關案件。Therasense, Inc. v. Becton, Dickinson & Co., Fed. Cir. Case Nos. 2008-1511, 2008-1512, 2008-1513, 2008-1514, 2008-1595 (en banc) (May 2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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