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工業設計註冊的形式要件 — 3:設計呈現上的複合式產品等設計註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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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旨在介紹《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註冊設計申請形式要件相關的準則,以方便成員國在形式審查中有共通的基準來保護在東南亞開展相關業務的中小企業。
本次384期將聚焦在關於複合式產品、部分設計、增加註釋或說明與重複表面圖案及顏色呈現提交註冊設計時應注意的事項。
複合式產品、成套產品和變體
複合式產品
複合式產品是由多個單獨零件組成的產品、物品或設備,這些零件可以組裝和拆卸,並且可以在整體中的兩個或多個位置之間更換或交替。在某些情況下,複合式產品的每個單獨部分都可以構成獨立的工業設計。因此,當複合式產品的設計被允許作為單一工業設計註冊時,設計的表現應包括每個單獨部分(或單獨特徵)的單獨表現以作為整體表現。即使所有單獨的部件都已連接,還是需要所有設計的完整表示[1]。
整體視圖的存在可以將申請案視為單一設計的申請而不是多項申請。然而,如果各部件沒有清晰地以單一表示方式呈現,並以整體視圖顯示所有部件連接成一個複合式產品,則審查員應將該申請視為多項申請,或者如果不符合外觀設計統一性標準,則要求對該申請進行分案。
如果元素允許多個組件,則複合式產品的整體表示不一定是實施設計的產品的唯一可能組件[2]。例如,圖28中的設計1號是包含設計3號和4號的兩個或多個元件的組件[3]:
成套物品
當一組物品是一套或一組具有相同或相似設計的同類物品。組成該系列的物品通常作為集合進行商業化,並一起使用[5]。關於此種設計統一的問題與複合式產品不同,成套的各項物品彼此之間沒有物理連接或附著,並且不需要任何機械連接或安裝即可發揮作用。
就「工業設計」定義而言,成套物品本身可以是「產品」。如果該成套的物品透過美學和功能互補性聯繫在一起並且通常作為單一產品一起出售,則可以在單一設計申請案中表示。涉及成套產品的工業設計註冊申請,如果單一產品實際上具有共同的外觀特徵並且符合它們的使用在功能上互補 — 典型設計例如西洋棋、餐具、刀具、廚具、餐桌紡織產品、家具等。因此,在成套產品的工業設計註冊申請中提交的表述應包括每項單獨製品的單獨表述以及該組成套產品中的所有製品都應被視為一個整體的表述。並需要提供集合整體的視圖,以便可以將成套產品視為單一設計的應用而不是多項應用。如果組成該成套產品的各項物品沒有清晰地將所有物品顯示為一個整體的方式呈現,審查員應提出反對意見,並應將該申請視為多項申請[6]。以下圖29是成套合外觀設計的範例產品:
工業設計的變體
產品的每一種獨特外觀都構成了不同的工業設計。然而,本文上方已經考慮了該規則外的兩種例外情況 — 複合式產品,以及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均可以被視為單一設計。
實務上,當多種設計由產品外觀的不同變體組成,且它們既不是複合式產品,也不是成套物品時,一般來說,這種外觀設計就不能被視為單一外觀設計。但如果這種設計符合外觀設計單一性的適用要件(多設計與單一性章節),則可以在多項申請中一起提交[8]。
以下圖30即是這種多項申請 / 註冊的範例。其中包含屬於國際分類(LCL Cl. 07-03、04、06)同一類別的不同產品設計,如果滿足外觀設計單一性要件,可以一起提交[9]:
產品部分設計的表示
請求保護的部件表示
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工業設計註冊申請可以僅涉及較大產品的一部分或特徵。如果申請僅請求保護較大產品的一部分,則請求保護的部分表示應清楚地標識。請求保護的部件或特徵的識別很重要,因為該部件或特徵設計的保護範圍將由註冊中包含的設計表示來定義。
例如,越南只為可分離的備件提供設計註冊,並且其與泰國不接受展示帶有特定主張部件的啤酒產品表述。儘管如此,表示仍必須將備件本身顯示為獨立的物品,並從較大的產品中提取。
視覺不主張聲明
為了清楚、明確地定義所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所適用的產品部分,並放棄註冊不涵蓋產品的其他部分,申請人可以使用「視覺不主張聲明」來進行識別[11]:視覺不主張聲明表明,對於所顯示的設計的某些特徵,並未請求保護,並且尚未獲得註冊在代表中。因此,它們表明了不希望受到保護的內容,可以下列形式呈現:
- 透過以虛線、模糊或色彩陰影排除不尋求保護的設計特徵;或者
- 透過將尋求保護的設計特徵納入邊界之內,從而明確表示不對邊界之外的內容請求保護。
另外,所有視覺不主張聲明應滿足以下一般要求:
- 視覺不主張聲明必須明確表明不應對所聲明的表示中所示的設計特徵提供保護,並且;
- 當設計以多個視圖呈現時,視覺不主張聲明必須在出現不主張聲明的所有視圖中一致顯示。
以下圖31是一致使用視覺不主張聲明的範例,其中在不同視圖中維護相同形式的不主張聲明。
為了使用不主張聲明正確表述設計,建議申請人遵循以下一般建議:
- 不主張聲明必須從設計的呈現中清晰、明顯。請求保護的特徵和放棄保護的特徵之間必須有明顯的差異。
- 在整個設計的背景下理解時,不主張聲明應該是不言自明的。
- 當設計的表示是線條圖時,建議使用虛線。
- 然而,如果由於技術原因無法使用虛線(例如,當虛線用於表示衣服或圖案的縫合;或使用照片時),建議使用顏色陰影、邊界或模糊方式呈現。
可以使用以下視覺不主張聲明方式來顯示工業設計中未請求保護的部分:
- 點線或斷線以及連續線或實線
- 週邊邊界
- 陰影和模糊
- 分離和剪切。
如果使用視覺不主張聲明,較建議使用點線或斷線的方式呈現。然而,如果由於技術原因無法使用點線或折線(例如,當它們用於指示衣服或圖案上的縫合時,或者當使用照片時),則應使用其他形式的不主張聲明,例如顏色陰影、邊界或模糊。
以下圖33分別是手機和自行車車架的設計表示範例,說明了點線或斷線的線條。
週邊邊界[15]
週邊邊界是清晰的實線,繪製了特定的對比色,圍繞並識別了申請中要求保護較大產品的部分,並且該部分是工業設計相關的一部分[16]。
週邊邊界表示不對邊界內未包含的要素尋求保護。當落在邊界線之外的表示部分應被視為僅具有所要求保護的部分所實施上、下文的說明性目的,並且在評估設計時應被忽略。
週邊邊界線應清楚地區分已申請提交產品圖示請求的保護部分和不主張權利部分。例如:[17]
應謹慎使用圖面和照片中的邊界,以避免在邊界內包含超出所要求保護設計的風險。例如,如果以下圖35邊界線包含的內容超出了設計所主張的範圍,則它們將被錯誤地被應用:
陰影和模糊
如果申請僅涉及較大產品的一部分,申請人可以選擇透過陰影或模糊的方式處理未要求保護的部分來識別該部分的設計。此表示法(圖畫或照片)顯示了所請求保護部件的清晰圖像,並使產品的不主張部件被陰影或模糊覆蓋,以便它們在被評估設計時會被忽略。陰影使用對比色調來使不尋求保護的特徵變暗或充分覆蓋。請求保護的特徵是清晰可見的,而不主張權利的特徵必須以不同的色調表示,以便它們顯得模糊且不易察覺。
模糊化處理包括淡化不請求保護的設計特徵。請求保護的特徵必須與看起來不易察覺的模糊(用於放棄)特徵清楚地區分。圖36及圖37即是運用陰影或模糊淡化處理不主張的例子:
分離與切割
當設計可能涉及僅位於產品的一側或一端的部分,且該設計還可以應用於不確定長度的產品,使得該設計應用於沿著該產品的整個長度出現的一項或多項特徵。在這種情況下,表示視圖不需要再現產品的完整長度。
相反,則可以在表示中繪製分離或切口以指示省略了產品的部分長度。這應理解為主張省略的部分不會增加或減損可見部分中所示的設計。表示中省略的長度應由審查員將其視為外觀設計中所請求保護可見部分的延續,或是與實施所要求保護設計產品無關的部分。例如圖38所示:
在視圖中增加描述與解釋性文字
申請人可以在註冊申請提交外觀設計表現圖的同時,提交關於外觀設計表現圖的一個、部分或全部視圖的說明或註釋 — 可用於澄清某些特徵的目的或性質,這將有助於審查申請並消除對申請人提交陳述的疑慮。
每項外觀設計的表現應該是獨立的,並且足以忠實地表現將要註冊外觀設計的外觀。一些工業設計註冊主管機關可能會要求對表述進行描述或解釋性註釋[23]。此種描述必須僅涉及可以在設計表示上看到的外觀特徵,不應提及未呈現的其他可能或可選的特徵、且不應討論設計的新穎性、功能或美學價值。
此種書面說明或解釋性註釋僅是補充外觀設計的表述,但不能取代申請中的正式表述,並且不能彌補外觀設計表述中的任何缺陷或不夠清晰的內容。
重複表面圖案設計的表示
如果設計是表面外觀的重複圖案,則表示應包含圖案的重複元素的全部範圍,以便公開所有重複的特徵。例如圖39所呈:
設計註冊僅涵蓋申請中複製設計部分中可見的元素。出於說明目的,申請人可以提交應用於特定產品圖案的附加視圖。如果不打算聲明帶有圖案產品的形狀,則應使用上述「視覺不主張聲明」所述的外觀設計表示中的呈現處理方法之一來明確這一點。
用顏色表示設計
顏色可以是工業設計的一個基本特徵。在一般情況下,設計表示應該是彩色的[25]。如果提交其中一些顏色是黑白的,有些是彩色的視圖組合,表述會含糊不清,審查員應提出異議。
如果外觀設計要使用特定顏色或一組顏色進行註冊,則該外觀設計的所有視圖應以一致的方式呈現相同的顏色。如果顏色在設計的不同視圖中發生變化,審查員應因缺乏一致性而拒絕該表示。這種不一致表明該申請涉及多個外觀設計,審查員應在這個意義上提出反對意見。在這種情況下,該申請可以被視為包含多項外觀設計並按次處理。例如,在審查申請時,以下圖40及圖41提交不同顏色的設計應被視為不同的設計[26]:
備註:
- [1] In Viet Nam,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design must include full representations (perspective view and directional views) of the ensemble with all the individual part connected. Separate representations for each of the individual parts may be submitted for reference. The applicant will have rights for the whole ensemble and no rights for each individual parts. Full representations (perspective view and directional views) of the ensemble are required。
- [2] In Viet Nam, each ensemble is considered as an individual design. If they are significant different from each other, they must be filed in different applications。
- [3] Example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No DM/086204。
- [4] 圖片來源:Example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No DM/086204。
- [5] See the provisions in BN DA, s. 2 “set of articles”, 15(6), DR r. 7(2); ID DL art. 13(b); LA IPL art. 32; MY DA, s. 3(1) “set of articles”, s. 3(2); PH IP Code, s. 115, DR r. 1515; SG DA s. 2(1) “article” (b), “set of articles”, DR r. 22(b); VN IPL art. 101.3.a, IPR r. 33.2.b. Also the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s), item 5.3.7。
- [6] In Viet Nam an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a design for a set of products is not treated as a single design application, because each individual design in the set is protected independently with its own separate scope of protection。
- [7] 圖片來源:Example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No DM/083026,Example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No DM/087020.,Image from https://www.wayfair.com/furniture/pdp/tizo-lucite-chess-settizo1198.html。
- [8] In Viet Nam, the standard of unity of design is not based on the class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Locarno Agreement. In fact, a multiple application will comply with the standard of unity of design if all the designs in the application are embodied in the same product and they are not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from each other。
- [9] Example taken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Nº DM/084120。
- [10] 圖片來源:Example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Nº DM/084120.。
- [11] See the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s), item 5.4. Visual disclaimers are not accepted by IP Office of Thailand and IP Office of Viet Nam。
- [12] 圖片來源:RCD No. 002322644-0001 (07.02) (pan handles) Owner: ACTERVIS, GMBH。
- [13] 圖片來源:French registered design No.911104-0021 (02.02) (A pocket supporting a urine pouch) Owner: MULLIEZ FRERES SA SOCIETE INDUSTRIELLE。
- [14] 圖片來源:Examples from EUIPO CDR No. 30 606-0005 and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N DM/084120.。
- [15] Perimetric boundaries are not accepted by the IP Office of Myanmar。
- [16] 參見the Common Practice (CP6) from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s for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P.24 , d)Boundaries Definition。
- [17] Examples from European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 No. 164611-0004 and No. 001873688-0003 (02.04).
- [18] 圖片來源:CP6 Example (12.16) (Air-intake grilles for vehicles) and CP6 Example (14.01) (Tone arm to turntables)。
- [19] 圖片來源:the Common Practice (CP6) from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s for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
- [20] 圖片來源:Examples taken, respectively,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s DM/072764 and DM/083403。
- [21] 圖片來源:RCD No 000244520-0002。
- [22] 圖片來源:Examples taken from the Inspection Manual for the Application for Design Patents of Thailand, p. 30。
- [23] Such as in Viet Nam。
- [24] 圖片來源:Examples, respectively,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No DM/086803 and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No. 6 574 695-0004。
- [25] However, under the laws of some ASEAN Member States (e.g. Malaysia) color cannot be claimed as a feature of industrial designs. See item 1.2.1.2, above。
- [26] Examples from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s), item 5.2.3。
- [27] 圖片來源:However, under the laws of some ASEAN Member States (e.g. Malaysia) color, cannot be claimed as a feature of industrial designs. See item 1.2.1.2, above。
- [28] 圖片來源:Examples from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s), item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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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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