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優稅規定 房地有別
台中地方稅務局提醒,自用住宅地價稅與房屋稅雖需設立戶籍,但規定不同。地價稅方面,一家人只能選一處土地適用自用稅率;房屋稅則可依戶籍分設情況,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可適用。
依據《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必須滿足一定條件,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需在該地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所有土地,只能選擇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換句話說,即便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在不同土地設立戶籍,也只能選擇其中一處享受自住用地優惠稅率。
相比之下,房屋稅方面,規定房屋所有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房屋完成戶籍登記、符合自住要件,即可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更重要的是,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在不同房屋設立戶籍,則每戶可獨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可適用。
舉例來說,王先生在台北擁有一處A戶房屋及土地,由本人設立戶籍並已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及房屋稅自住用稅率;同時,王先生的配偶王太太在台中擁有另一處B戶房屋及土地,並由王太太及未成年子女設立戶籍。
此時,房屋稅部分,A戶及B戶均符合自住房屋稅率條件,兩處房屋皆可享優惠稅率;地價稅部分,王先生與王太太僅能選A戶或B戶其中一處適用自住用地稅率,兩處無法同時享有優惠。
稅務局呼籲,民眾在申請地價稅或房屋稅優惠時,應詳細檢視相關規定,確保個人權益,避免因錯誤申報而導致不必要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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