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驟逝...遺產以外具俊曄能代討汪小菲欠債?律師:因1利害衝突難避攻防戰
今(3)日早上,藝人大S驟逝的消息傳來令人震驚難過,願往生者能安息歸於塵土,也向往生者家屬致哀,但隨之而來一些法律問題,也引起廣泛關注。
二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首要釐清的一件事是:大S與汪小菲先生離婚後,雙方是約定共同親權,雖是由大S擔任兩名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但汪小菲先生在法律上本來就是子女的親權人,這一點即便大S再婚後亦同。
而具俊曄先生在法律上對於2位小孩而言,僅是母親的配偶,屬於姻親關係。
2、在大S去世後,如何決定2位小孩的親權?
我國民法第1094條只有規定在父母「都不能」行使子女親權時,才會依照同居祖父母、同居兄姊、未同居祖父母的順序來決定監護人。
從這個條文的反面來看,若父母之「一方」仍健在並有能力行使親權時,便無法適用上述民法所明列的順位決定監護權。
現行穩定的實務見解(62年台上字第1398號判決)也認為尚生存的父或母便會當然地擔任子女的親權人。
也就是說,在大S去世後,汪小菲先生不需要透過任何訴訟程序,便會自動成為2名子女的唯一親權人。
倘若後續大S的親屬(如大S的母親等人)希望爭取子女監護權,就只能透過「改定監護」的途徑,不過實務上「改定監護」非常困難。
除非汪小菲先生經法院認定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不利子女的情形而不適任,才有機會變動現況。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94條第一項: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3、汪小菲先生取得2名子女的親權後,2名小孩一定要離開台灣嗎?
答案是不一定。
依照現行法律,一個可能選項是,汪小菲先生選擇不擔任實際照顧者,讓2名小孩繼續留在台灣受教育,具體可以將一些親權行使事項,暫時委託給台灣親屬(例如徐母)行使監護,不一定要將子女帶離台灣。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92條: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有關遺產問題
大S和現任韓國籍丈夫具俊曄結婚時曾在台灣登記,且韓國跟台灣屬於平等互惠國,依照民法第1138條,具俊曄先生、大S的2名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若大S沒有預立遺囑,原則上由三人平均繼承大S名下所有遺產。
大S與前夫汪小菲先生未結的官司
大S與汪小菲先生離婚後,雙方至今互有多件民、刑事官司未結。
其中,汪小菲先生曾在社群平台張貼兩人的離婚調解筆錄,其中載有大S的私人住址、銀行帳戶等個人資訊,因而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名,相關的刑事案件已經由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起訴、由台北地院審理中,原則上不會因為大S過世而終結訴訟程序。
至於兩人過往曾鬧得沸沸揚揚的扶養費相關民事訴訟(債務人異議之訴),大S方將會由法定繼承人(現任丈夫具俊曄、大S的2名子女)承受訴訟。
但未成年子女承受訴訟的部分,汪小菲先生將來成為唯一親權人,程序上未成年子女的部分會有法定代理人與債務人同一的利害衝突問題,此部分未來或將成為程序上難以避免的攻防。
在此給想了解相關法律問題的大家一點參考。
願逝者安息,家屬節哀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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