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移付調解 期限莫衷一是

醫預法上路後,未明訂檢方或法院受理後,多少期限內應移付調解。實務上有檢察官收案後,依新法精神直接移付調解,但也有檢察官認為,收案後會先行初步偵查,釐清醫病爭執處,以縮短調解時間與提高成功率,目前處理流程莫衷一是。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榮德說,檢方收到醫療爭議刑事案件,基本上會調查醫病雙方的爭點,詢問病人或家屬提告事項與範圍,再詢問醫師或醫院的解釋,釐清雙方認知後再送調解會,比較有效率,否則卷證收到就送調解會,委員也得從頭弄到尾,會耗費更多時間。
黃榮德說,若明訂移付調解會的期限,嚴重影響檢方的偵查動作,畢竟每名檢察官並非只有一個案子,不過收案後三個月內要有偵查動作,否則會列入內部管考。
彰化檢方表示,既已進入刑案告發,檢察官有了解案情、保全證據的必要,甚至連當事人提告的對象,都未必是真正的負責人,檢察官要列誰為被告?都需要調查;若案情不明或模糊,直接送調解是不負責任的;醫預法未設定移付調解的具體時限,就是讓檢察官依個案去執行。
檢察官轉任的律師何祖舜表示,多數檢察官在收案後,第一步就是送調解,然後暫簽結;若檢察官調解前有偵查動作,多是涉及刑事案件的證據保全,有其他事實必須先調查,若強制規定移付調解的期限,恐怕會妨礙偵查。
中部有檢察官說,實務上對過失致死或傷害的醫療案件,收案後若認為調解成功率不高,會先初步偵查,以因應調解失敗後結案效率,但也有檢察官收案後,依新法強制調解的精神,直接移付調解,沒有一致的做法。
律師唐光義認為,醫療事件提告後,應先移付調解,醫預法雖未明文規定排調解的期限,但依文字解釋,應採取「愈快愈好」;若因實務見解不同,造成處理時程的差異,恐將造成民怨。
法界人士表示,過去醫療糾紛刑事案件,實務上偵查期約三個多月或更久,現在新制上路後,檢察官收到相關案件,同樣先行偵查,不盡速排調解,不就與舊制狀況相同,也延誤調解進度,對醫病雙方都是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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