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酒店妹回家卻載進Motel要她口交 財經記者下場曝
專責財經路線的張姓記者,2022年8月間到桃園某酒店消費,凌晨見作陪的酒店妹有醉意,佯稱要送她回家,卻將對方載進汽車旅館,酒店妹驚醒突遭張男強壓頭部迫使幫他口交。桃園地院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將張男判徒刑4年6月,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張男於2022年8月14日凌晨2時到桃園市某酒店的包廂消費,並由成年的酒店妹A女作陪。之後張男見A女已有醉意、意識恍惚,認有機可乘,當日清晨6時佯稱要搭計程車載她返家,與A女一同搭車前往張男停車處,再駕著自己的車於清晨6時19分就近找了間汽車旅館休息。A女醒來後無法得知身在何處,張利用體型優勢,強壓A女頭部,迫使A女以嘴幫他服務,涉嫌對A女強制性交1次得逞。
審理期間,張男對於案發當天、在汽車旅館有將其性器放入A女口中的口交方式與A女發生性行為並不否認,但他堅決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並以「雙方是合意性交,並沒有強暴脅迫之行為云云」來辯稱,同時提出一份內容為「A女誤會被告對其有違反性自主行為,且A女係自願同意簽署無遭受脅迫,並有A女簽名,似表示A女已澄清提告被告妨害性自主一事純屬誤會」,由A女簽署的誤會澄清書。
被害A女則說,當天清晨她與3名男客一起離開酒店,張男和她一起上車,誤以為對方要送她回家,於是向代駕告知住家地址後就斷片了,等她醒來發現張躺她旁邊,還問她「醒來了沒有」、「是否真的是月經來」。之後張接了通電話,對方問他「框出去的小姐幹了沒?」等語。
被害A女說,張沒穿褲子用雙手抱她,揉她胸部及輕吻、撫摸胸部,並說他勃起了,「然後伸右手抓我的頭,要我幫他口交,期間我一直掙扎,表示不會,他就說要教我怎麼口交,之後在我的口中射精」,他沒使用保險套,當下她在浴室內狂漱口,她非常在害怕,不知身在何處,害怕不從會有生命危險。
A女事發後分別向酒店大班、經理等表達憤怒、不滿,表示她無法接受任何被陌生人性侵,並向友人詢問是否能處理某酒店的廢物幹部;A女事後也留有與張男對話紀錄,可見A女案發隔日連續2天分別傳送「你最好解釋一下事情是怎樣」、「憑什麼帶走一個沒有出場過的小姐!酒醉就能帶去旅館是不是!」等訊息給被告。
法官認為,A女不僅於案發後隨即傳送訊息要求被告解釋,並就被告要求A女幫他口交一事怒斥被告,以及質問被告為何將她帶至旅館,更向被告友人傳送訊息抱怨遭被告灌醉、帶至旅館等情,顯與性侵害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後,會質問加害人,或試圖透過加害人親友迫使加害人出面道歉等事後反應相符,足證A女證述其遭被告性侵並非不實。
至於「誤會澄清書」真偽,法官根據A女證詞認為,A女認為該份誤會澄清書內容不真實,原不願意簽名,但迫於人數壓力才簽名,因此這份誤會澄清書的內容不但未經A女同意,也不是在A女自由意志下所簽署,根本不可採信。
合議庭審酌,被告張男為逞一己私慾,竟趁A女酒後神志不清之際,將A女帶往旅館,並在A女清醒後,利用酒後同處一室機會,對她強制性交,已嚴重侵害A女身體及性自主決定權,造成A女難以抹滅的身心創傷,考量被告不但未能與被害A女和解,且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非佳,佐以被告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再參酌告訴A女對本案意見,及辯護人請求從重量刑等意見,兼衡被告大學畢業,目前從事記者工作,經濟小康等,量處適當之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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