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控猥褻愈說愈嚴重 他逆轉無罪
林姓工人被控四年前邀八歲女童到社區頂樓「看風景」,伸手進她內褲猥褻,無視女童掙扎。桃園地方法院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三年二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改認他強制性交,加重改判七年六月;更一審昨逆轉改判無罪。
更一審認為,女童的指述前後不一,且「長愈大指控愈嚴厲」,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說服合議庭,不能只憑測謊就認定林男犯罪。
林因替桃園市蘆竹區一處社區修補外牆,被控二○二一年二月五日上午邀國小三年級女童到頂樓觀賞風景,對女童上下其手。一審認定林犯強制猥褻,高院前審認為他把手伸入女童下體內,是強制性交。
女童表示,當天在一樓等電梯時遇到林男,一起搭乘,她因疲累,電梯門打開時已經停在十六樓。林帶她去十六樓頂樓看風景,她靠著十六樓圍牆往下看其他小朋友玩遊戲,林趁她不注意時亂摸。當天中午林還敲她家門,給了她一個便當,並說「妹妹我們去頂樓吃好不好」,她拒絕。當晚,女童將遭撫摸一事告知社區警衛,警衛轉告女童母親。
最高法院認女童警詢時,未提到林手指進入她下體,一審時僅稱「將手伸入內褲裡面摸」,醫院檢查她陰部、肛門均無異狀,二審改認林加重強制性交,證據調查不完備,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發現,女童警詢、偵訊、原審及前審時,對林行為描述不一,隨時間越久,指控「愈加嚴重」。監視器畫面顯示,案發前是林先進入電梯,女童隨後進入,與女童指訴情節不符;兩人之後一起搭電梯下樓時,女童還將電梯停留在自己所住樓層、按住按鈕後朝電梯外某處指去,讓林知道住處,與她稱林是走逃生樓梯下樓說法也不同。
檢察官曾囑託對林測謊,鑑定結論雖呈不實反應,但女童歷次指訴有重大歧異,或隨時間經過指訴愈加嚴重,又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不能憑測謊就認定林強制猥褻,改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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