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與學妹交往趁機環抱碰觸胸部 請求減刑法院打臉
台南一所國立大學男大生追求學妹,順利交往後,學妹有事先說明不喜歡肢體碰觸,男大生仍趁學妹睡著時,從後環抱並碰觸學妹雙側胸部;案經學妹通報校方提告,男大生認罪、律師請求減刑,台南地院認定,無任何原因或情境顯可憫恕,依趁機猥褻罪判刑6月。
判決書指出,台南市一所國立大學男大生愛慕學妹,在他積極追求下,學妹答應試試看交往,不過有事先告知不喜歡被隨便碰觸身體;男大生明明知道學妹意思,2022年1月底晚間,仍趁著留宿學妹家租屋處機會,趁學妹睡著,從後環抱並碰觸其雙側胸部。
學妹驚醒,直接咬男大生手部,男大生才縮手;案經學妹通報校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提告強制猥褻,檢方偵訊、法院審理時,男大生都承認犯行,加上有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雙方LINE對話紀錄,法院認定事證明確。
男大生律師指出,請法院考量被告始終承認犯行,被告與被害人為學長、學妹關係,曾經交往並參加各種活動,被告才認為可以肢體接觸,且在被害人反對後即行停止;被告沒有使用暴力行為,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有情輕法重情況,請求減輕其刑。
法院認為,男大生為被害人男友,對於被害人性格或對身體接觸排斥應知悉甚詳,若為健康成熟交往關係,應尊重被害人性格及意願;男大生卻罔顧於此,藉由交往機會而不知尊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不遵守份際而趁機猥褻,客觀上實無任何特殊原因或情境而顯可憫恕。
法院審酌,男大生縱使於本案中承認犯行,難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辯護人主張尚無足採;男大生雖有意願與被害人調解,但被害人無意願,依其犯行、目的、手段、無前科素行,判決依趁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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