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薔薔」業配分潤搞不清!告2助理詐欺判決出爐
本名林嘉凌的藝人「薔薔」聲稱聘雇助手洽談與廠商談業配賺取費用,卻被鄭姓女子、陳姓男子詐騙43萬多元,她找律師自訴鄭女、陳詐欺,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口頭約定無法證明助理犯罪,判鄭女、陳無罪。「薔薔」可上訴。
薔薔自訴指出,她2021年起委請鄭女、陳「開發」及「承接」廠商委託,並按比例分派報酬,所謂「開發」的意思,是鄭女、陳要「主動」找尋廠商並成功使廠商委託她,她再按廠商費用撥付30%給鄭女、陳。
薔薔說,「承接」是廠商自行或透過別人洽詢,但鄭女、陳只「被動」協助她與廠商聯繫委託事宜,她撥付10%。
薔薔認為,鄭女、陳基於詐欺犯意,將各自「承接」的案子謊報為「開發」,造成她不察分給2人較多報酬,鄭女向她詐得37萬2000元,陳詐得6萬1500元,合計是43萬3500元,鄭女與陳犯詐欺罪。
法院審理,鄭女、陳否認詐欺,辯稱與薔薔的約定是「三七分」,從來並有約定一成、三成的區別;他們辯,不是單純被動受廠商聯繫,而是會跟廠商洽談更多合作細節,例如增加合作項目、為薔薔爭取更高報酬。
張姓證人說,他與薔薔、鄭女、陳認識5、6年,會一起聚餐喝酒、購物,當初薔薔跟經紀公司解約很需要人,薔薔有問他和鄭女、陳要不要去幫忙,薔薔就找鄭女、陳去當助理跟接洽業配。
張說,業配的事大約在過完農曆年後在西門町的一個火鍋店講,薔薔只有口頭講,沒有簽下合約,後來、薔薔和鄭女、陳鬧翻,他有出面協調,但是勸不動,鄭女、陳也為了接CASE鬧不愉快、「王不見王」。
法官認為,由證人證述,薔薔與鄭女、陳達成工作約定的期間是「農曆年後」,但薔薔與鄭女、陳負責廠商的簽約時間是2021年10月1日、2022年1月7日、2022年1月5日,不是「農曆年後」,雙方報酬約定有疑。
法官認為,證人「聽聞」可否推論成所謂「開發」、「承接」的定義不明,鄭女、陳也曾對薔薔提告民事訴訟主張請求給付款項,難以證明鄭女、陳主觀上有以「開發」、「承接」混淆取得不同成數報酬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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