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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聲請停止執行停職 北高行駁回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遭判刑12年6月,依地方制度法停職,林姿妙聲請停止執行停職的行政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停職處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昨裁定駁回,可抗告。林晚間出席宜蘭縣府員工歲末晚會,她表示,已經收到判決書,會上訴力拚二審無罪。
林姿妙原被依收賄罪起訴,法官變更法條以圖利罪判刑。宜蘭法界人士認為圖利與便民存在模糊地帶,二審有裁量空間;但導致停職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恐較難逆轉,復職之路難走。
被判刑後,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停止林姿妙的縣長職務及薪給,當天生效;林姿妙本月10日向行政院訴願申請停止原處分執行,13日向北高行聲請停止原處分。
北高行指出,林姿妙在行政訴訟起訴前,未待行政院或內政部回覆訴願結果,即向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執行,並非急迫情事,不應准許;且林姿妙判決中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金流高達3250萬元,其中未據實說明可疑財產總額800萬元,影響國家及人民的信任。
裁定指出,如果停止林姿妙停職處分的執行,明顯於公益有重大影響,難以認定符合停止執行要件,因此林姿妙所提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林姿妙案一審判決中,財稅局長盧天龍判5年10月,是除林姿妙以外刑度最重者;時任農業處長、現任勞工處長康立和遭判3年8月。宜蘭縣府昨發布人事調整,盧天龍與康立和調任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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