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罹病領殘障手冊卻喝伏特加酒駕 訴苦停職領3萬多生活困頓
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下班後飲用伏特加,接著竟開車外出,因左轉提前轉彎遭巡邏警員攔下,他的酒測值達1.05毫克。刑事部分被宜院依不能安全駕駛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法官評鑑委員會將張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職務法庭日前開庭,受命法官整理張過去的刑案、就醫資訊與考績,張疑惑問「要調查適不適合擔任法官?」
張軒豪是司法官班第37期結業,1999年到宜蘭地院任職,擔任民事庭法官,兼辦宜蘭簡易庭。張2017年1月9日晚間6點多因開車遭違規闖紅燈的林姓騎士追撞,林和後座的乘客人車倒地,但張卻駕車離開,後來才又開車返回現場並坦承為車禍肇事人。台灣高等法院2018年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張4月徒刑,緩刑2年確定。
這回入罪,是因張去年8月19日晚間8點44分駕車行經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街交岔口,打算左轉,但還沒開到岔路中心,就搶快轉彎占用對向車道,遭宜蘭縣警宜蘭分局進士派出所巡邏警員攔下。
因車內出濃濃酒味,張軒豪的酒測值遠遠超過0.25毫克標準。張稱喝了約150毫升、酒精濃度40%的伏特加,不過未說出是在何時、何地飲酒。宜蘭地檢署指張身為法官,知法犯法,危及自身安全,也可能對他人及其家庭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依刑法第185-3條起訴。
張軒豪辯稱,部分媒體一併將他2017年間肇事逃逸事件連帶報導,指他品操不良、漠視法紀,但是該肇事逃逸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且早已緩刑期滿,如仍列入考量,有重複評價之疑,有失公允。他說,自己獨飲,未涉入不當場所、會見不當人士,酒測值雖高,但「意識清楚」,沒有泥醉、醉醺醺、步行或站立不穩,並指警察「誤認」他違規「跨越雙黃線行駛」。一審判張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高院中。
法評會認為張軒豪行為不檢,有損司法形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情節重大,應付懲戒。但法評會稱張的酒測值雖然很高,宜蘭地院「緩頰」說張平時工作未有因飲酒延宕、遲誤,加上他坦承違失、深感愧疚與自責,僅建議罰款4月月俸,「薄懲」建議引發非議。
職務法庭第一審上月20日開庭,受命法官指出,從卷證資料顯示,張是因接獲同事通知國民運動中心有適合他的活動,因此相約見面,張從「新福宮」停車場開車外出而遇攔檢;張要求在筆錄上記載「下午下班後」字眼。
張因身體有疾,曾兩度就醫手術,領有殘障手冊,有年接受治療時還常常請假,但他卻仍飲用烈酒伏特加;本次酒駕後,司法院2024年9月26日將他停職,停職期間領3萬多「半俸」,張稱「生活困頓」。
職務法庭整理出2爭點,首先是張軒豪是否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而有懲戒事由?其二是懲戒處分處分哪一種才符合比例原則?受命法官表示,張軒豪過去2次就醫手術,但應不只就醫2次,參審員也必然疑惑會不會影響工作,調出近5年的辦案成績、職務表現,也是供參審員檢視張是否繼續適任法官。本件候核辦。
法界指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因與騎機車撞他的女大學生談及「做愛賠償」,職務法庭第一審原判罰俸3個月,但上月16日第二審重判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懲戒法院未來是否採高標準看待公務員言行,備受矚目。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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