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不受理理由出爐 狠狠打臉高院聲請...高虹安案得繼續審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犯貪汙詐領公有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台北地院認定不法所得為11萬6514元,判她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現停職中。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裁定停止審理,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條文違憲,憲法法庭昨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審判長為呂太郎,成員包括蔡宗珍、朱富美。因憲法法庭不受理,高虹安案將回到高院繼續審理。
高院審理高虹安案的受命法官為郭豫珍,審判長為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合議庭指出,依合理確信,認條文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因此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認為,條文明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是有關立委聘用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的規定。
而高虹安案,是涉及被告等人申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及加班費的「行為事實」,是否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或刑法第214條所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規定僅是聲請人為評價這些行為事實,以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存否所欲參考或引據的法律規定。因這些規定本非聲請人就高虹安案,作成高女有罪與否的終局裁判所應適用的法律,也難說是對高院的案決結果有直接影響。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直指,這些規定「充其量」只是聲請人「所自認」,審理高院相關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存否所需或所欲引據的相關法律規定之一。就此而言,聲請人就此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不符合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
另外,高院認為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但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則指有關立委得聘任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的規定,立法目的在於規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的人事組織等事項,與犯罪處罰規定無關,也絕非法定構成要件之一環;此外,規範內容並未有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性質的規範要素,其規定於個案的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為適當解釋,這些都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的問題。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也指出,立委員依規定聘任公費助理,並向立法院申領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等實務運作情形,於刑事案件中是否構成犯罪處罰規定的構成要件事實,是法院審判權核心所在的個案認事用法範疇,不是法院可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事項範圍。況且相關規定是明文賦予立委有依法聘用公費助理權限,且明定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無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的規定,不生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
審查庭也不客氣地說,聲請人「似有將法律明確性要求與授權明確性要求混為一談之嫌」。
「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也是高院聲請釋憲的理由,同樣遭審查庭指「主張空泛」。審查庭指出,聲請未敘明相關規定作為立法院組織法中關於立法委員聘任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相關費用的規定,如何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如何的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民主憲政精神中究有如何的「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要求、規定又如何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都沒提出具體理由,因此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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