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他逃過一劫又遇死神…國道連環4車禍離奇死1人 首個追撞駕駛被判6月
國道3號南向彰化路段2023年9月發生4車追撞車禍,第一輛車林姓駕駛人及時下車,原本逃過一劫,未料第四輛車為閃避車禍反撞上第一輛車,林男被波及致死。彰化地方法院審結,第一個追撞的駕駛人張男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駕駛小貨車因故障停在外側車道,吳姓女子駕車緊急煞停沒追撞小貨車,未料張姓駕駛人煞車、閃避不及追撞吳女的車,導致吳女的車向前推撞小貨車,小貨車遭撞擊起火燃燒,車身橫在加速道。
鍾姓男子駕車尾隨張男的車,看見前方車禍,立刻轉向右側加速道想閃避,沒想到第一輛車的林男逃下車並站在加速道,結果鍾男撞上起火的小貨車,站在小貨車附近的林男被波及,當場倒地不醒、肢體燒傷,警消趕到送醫救治,延到2024年2月死亡。林妻提告第一個追撞的駕駛人張男並要求必須負擔。
張男對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並與林男因此傷重死亡的結果有因關係均坦承不諱,惟辯稱他的過失行為確是造成林男死亡結果的原因之一,但吳女、鍾男也有過失,也應該要同負過失致死之責等語。
彰化地院審酌林男亦有未擺放故障標誌警示及事發時站在加速車道附近的情形,惟張男在審理時幾經考慮後,終能坦承自身犯行,然仍認案外人吳女、鍾男應同負過失致死責任的犯後態度,且未能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而未填補其犯罪所生損害,及本件交通事故致林男家屬頓失至親,身心承受莫大傷痛,兼衡張男家庭及經濟等一切情狀,判處徒期6月,得易科罰金。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