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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3度酒駕不准易科罰金 法院撤銷
吳姓男子五年內三犯酒駕,第三次被判刑四個月,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要求入監服刑,不准易科罰金,吳聲明異議;台南地方法院認為,檢察官裁量權不得恣意而為,檢方未具體說明吳「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理由,判決撤銷不准易科罰金處分。
吳姓男子二○二○年八月、二○二二年三月分別因酒駕遭台南地檢署處分緩起訴、台南地院判刑二月確定,二○二四年十月再度酒駕,法院判刑四個月;檢方依他五年內三犯要求入監,不准易科罰金。
吳男提起聲明異議訴訟,主張家有八十歲阿公、父親輕微中風、養護中心的舅舅每月要支出二至三萬元費用,另有房租二萬元,只有他能幫母親分擔開銷,入監便無收入,請求易科罰金。
法院認為,吳第三次酒駕距第一次違規已逾四年,測得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點四八毫克,並未發生交通事故或重大妨害公務等事實,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檢察官固有裁量權,惟裁量權仍應受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恣意而為。
法院並指,檢察官未具體說明認定吳男「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理由,裁量權行使有瑕疵,判決撤銷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的處分。台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裁定理由,研議是否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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