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令槍擊落跑狒狒 前技工判8月
新竹縣六福村主題遊樂園一頭東非狒狒前年脫逃十八天,遭圍捕時中彈死亡,桃園地檢署將下指令的桃園市農業局徐姓前技工起訴。桃園地方法院昨天審結,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非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徐八月徒刑。可上訴。
桃園市農業局表示尊重司法,徐男已請辭,等收到判決書後,將協助前員工維護其權益。
法院審理時,徐姓男子否認下令,稱圍捕行動中沒遇到林姓獵人,且不知道林姓、劉姓獵人當時攜帶的是獵槍;另脫逃狒狒凶暴,為保護民眾安全,他認為應適用野生動保法規定,「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得予以獵捕或宰殺」。
合議庭綜合諸多證人證詞及現場照片,認定徐男知悉林姓、劉姓獵人攜帶具殺傷力的原住民自製獵槍,而非麻醉槍,且分別向林、劉二人指示,見到脫逃狒狒時可以直接開槍;徐男指示時,客觀上無緊急危難狀況,足認被告有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犯意,及利用林姓獵人宰殺狒狒的客觀事實,被告所辯不足採,犯行堪以認定。
合議庭審酌,徐男案發時是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技工,屬法令規範的公務員,應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明知脫逃狒狒為珍稀野生動物,用麻醉槍圍捕即可,卻利用不知情獵人宰殺,危害自然生態平衡,妨礙環境永續發展,又自始否認犯行,兼衡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紀錄素行等,量處適當之刑。
二○二三年三月廿七日六福村東非狒狒脫逃,在桃園各地流竄十八天後,在楊梅民宅被圍捕中槍,失血過多死亡,官員現場與被圍網捕獲狒狒拍照,事後農業局列隊獻花哀悼,引發議論。
當時開槍的林姓獵人,檢方認為是聽從官員指示,打死狒狒屬於過失,野生動保法有關獵殺條文不處罰過失犯,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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