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兒開車門未注意車輛…女騎士撞上受傷 母遭判2月不服上訴
高姓女子開車載兒子,未提醒應注意車輛,便讓兒子貿然打開車門,導致蔡姓女子騎車撞上,倒地受傷;台南地院將高女判刑二月,她上訴指蔡女傷勢沒那麼重。法院指出,蔡女傷勢與量刑無關,高女未達成和解,至二審仍未和解,才是量刑考量,判她敗訴,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45歲高姓女子2023年3月8日中午12時許開車載兒子至台南市安南區一間國小旁時,未提醒兒子應注意後方有無車輛,便讓兒子貿然打開車門下車,導致沿安中路3段西向東直行的蔡姓女機車騎士撞上車門,倒地受傷。
蔡女送醫後,診斷有頭部鈍傷、右踝挫擦傷、右小腿擦傷、雙肩挫傷、左髖挫傷、右踝前距腓韌帶及跟腓韌帶撕裂等傷勢;台南地檢署依過失傷害罪,將高女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南地院審理時,因高女在警方到場時,自首是肇事者,並始終承認犯行;考量她疏未遵守道路交通規範而發生交通事故,尚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將她判刑二月,可易科罰金。
高女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她承認有過失,於歷次調解期日也都親自到場跟蔡姓女子懇談,但是蔡女提出不合理的賠償金額;且蔡女休息1個多月就出來工作,並不是如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休養6個月,傷勢並非「需久治方能痊癒」,原審量刑過重,希望可以判輕一點。
台南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即使蔡女休養1個多月即外出工作,有高女在夜市拍到的畫面為證,但其傷勢原本就不是一審量刑判斷因子;即使蔡女並未遵照醫囑,充分休養達6個月即開始工作,非可憑此認定傷勢並非嚴重或是否已痊癒判斷依據。
法院指出,車禍除造成蔡女身體傷勢外,精神上亦受有痛苦損害,涉及被害人主觀精神痛苦感受,及家庭生活及經濟處遇等因素,尚難遽以被害人未能接受高女提出賠償條件,即認蔡女請求金額逾越合理範疇。
法院審酌,高女迄今仍未蔡女達成和解,其「未賠償告訴人」犯後態度,才屬原審列為量刑因子,不宜因此指原判決量刑有何違法、不當可言;因此,高女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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